1.來源連結:【聯合報╱記者楊竣傑/板橋報導】
全文網址: 賣頂樓違建被拆 屋主求償不成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985215.shtml#ixzz2XBsXD3NS
2.內容:
林姓男子向陳姓女子購買5樓公寓含頂樓加蓋,後來林開始整修房屋,把加蓋部分
的鐵皮屋拆了,欲蓋成磚造加蓋,遭鄰居檢舉後被拆除,林後來拒絕履約而挨告,陳女要
求林賠償加蓋部分等損失,但法官認為違建本來就該拆,只判決林只要賠170萬違約滯納金。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2008年10月以620萬元,買下陳姓女子在新莊區5層樓的頂樓房屋和
加蓋違建,林希望提早裝潢,和陳簽定「借屋裝修同意書」;陳擔心林不還房子,還要林
設定抵押權擔保。
林男2009年3月不僅裝潢,還施工把鐵皮屋改成磚造屋,因為裝修動作太大,被鄰居檢舉
,拆除大隊優先排拆,4月就拆掉;林男見加蓋屋被拆就避不見面,也不付餘款,陳於是
向林提告求償。
陳女主張林明知頂樓加蓋是違建,卻拆除重建,導致她的頂加被拆無法恢復原狀遭受損失
,拆除大隊留下的廢棄物也被環保局開罰單,因此提告要林賠421萬元,並塗銷抵押權把
房屋還她。
林主張違建本來就有風險,因為其他人檢舉才被拆,不能因為頂樓加蓋被拆除,就把責任
歸咎於他;林說頂加被拆掉,他就不能整修,陳女應該先把頂樓回復原狀,他才要付錢,
更不能向他收違約滯納金。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違章建築是政府待拆的項目,即使陳女主張不能重建受到損失,但違
建本來就該拆掉,陳女房價受損害部分被駁回;但加蓋部分「回不去了」;法官僅判林男
賠償違約滯納金與環保局罰鍰共170萬餘元,並把房子還給陳女。
3.心得或感想:
買方聰明,先簽那什麼借屋裝修同意書,若先交屋再裝潢,情況可能就不一樣了。
賣方還敢跟他簽同意書....雙方都倒楣 在台北還有人敢買下頂樓後在自行加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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