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凶宅也有分類? 5種「凶」型左右房價

作者: scjingpin (SC晶品)   2013-08-08 00:29:16
1.來源連結: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21294837220.html
2.內容:
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專題報導
社會治安事件增加,也無可避免產生凶宅,一般來說,依據內政部民國97年解釋,凶宅的
定義有3項要素才算成立,包括產權持有期間、房屋「專有部分」、非自然死亡,少數沒
有凶宅迷思的民眾,會藉由低價購入「事故屋」成為有殼族,但專家也建議,最好盡可能
避開「大凶」的房子。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黃志偉解釋,近幾年因為買到凶宅而到法院打官司的
案件愈來愈多,其實,凶宅定義為何?至今政府都未有明文規定,因此較模糊地帶的凶宅
,往往需要藉由等待法院判決才能明朗,因此也衍伸不少買賣糾紛。
一般來說,凶宅較明確的3項必要條件包括,1、在產權持有期間2、房屋「專有部分」3、
非自然死亡。
第1、產權持有期間:代表是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後,才開始計算,換句話說,凶宅如果拆
了,沒有建物產權後,凶宅不會變成「凶地」,自然就不是凶宅;另一個面向也代表,假
若結構中的建案工地發生死亡意外,例如工人陳屍在某戶施工中的建物,由於還沒有完成
產權登記,因此也不能稱作是凶宅。
第2、房屋「專有部分」:房屋分為「專有」、「共用」、「約定專用」、「約定共用」
,一般民眾購買的房屋室內主建物、附屬建物都是「專有」,換句話說,例如A小姐從11
樓住家跳樓身亡,代表11樓就是凶宅。
「共用」部分就是指社區公設空間,包括頂樓、地下室車道、游泳池等等。但民眾要留意
「約定專用」,由於「約定專用」是專門給某位所有權人使用,最常見的就是約定專用的
露台,因此假若A小姐墜落到2樓露台,2樓戶也是凶宅。
第3、非自然身亡:從輕微至嚴重分類,「微凶」包括意外失足跌倒,其次「凶」如室內
餓死,「中凶」包括上吊身亡、燒炭,「中上凶」則如槍殺案、血濺住宅,「大凶」則是
重大社會慘案,如劉邦友命案官邸。
專家指出,即便房價便宜卻不建議購買「大凶」住宅,假若是意外失足的事故屋,最好還
是打聽清楚房屋狀況,以免撿到便宜之後,才發現事情不甚單純。
3.心得或感想:
敢買的人就是敢買,不敢買的人就是不敢買,管它大凶還是小凶...
作者: zeroyaking (賣屋貓奴才!!)   2013-08-08 00:31:00
有些信基督天主教的自住客戶 都會希望我們找凶宅或是風水忌諱 短期間不賣 自住 也不介意這些
作者: landagent (帥過頭)   2013-08-08 00:44:00
多作善事,專買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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