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不知道在這邊發文是否恰當
可是我真的不知道要去哪發文了,請大家幫幫我
A跟B共同買了一間八百萬的透天厝
A的父母首先先付了兩百萬
房屋的貸款是在A的名下
A的父母是貸款保人
A跟B過去六年付了相等的室內設計費用,每個月的房貸,還有房屋修繕費
現在A跟B兩個人都各自有50%的房屋所有權
A跟B目前已分手
現階段他們必須被迫居住在一起
因為房屋市價太低了所已不打算以這個房價賣屋
請問A跟B有什麼法律權力呢?
例如:
1.
B想跟A分樓層居住(一人有一樓的活動空間),不過A拒絕了
因為A說:我的父母先付了兩百萬的錢
2.
B想要邀請他新的伴侶偶爾來跟他住(一次一晚之類的)
A威脅要打給警察局把B的伴侶趕出去如果B真的邀請他的伴侶過宿
有任何類似法律先例或法律可以參考的嗎?
跟同居伴侶最後分手,在房屋使用權力上每個人所有的使用權相關法規
或是我可以去哪邊問這些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