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在購屋的流程中,本票是何時該開立的呢?
最近遇到一個房仲說買賣合約簽立時,就要開立本票。
這張本票的面額是跟合約上貸款的金額一致,
這樣銀行才會相信買賣是真的。
然後才會進行後續鑑價,評估貸款人能貸多少錢。
屆時如果貸的成數ok,再跟銀行貸款。
撥款下來後,錢給買家,本票才會退回來。
但此一流程,跟爬文看到的不一樣,不知是不是被房仲跟代書拐了…
若到時銀行貸的錢比預期的低,是否能不買了,直接拿回本票?
另買賣契約書上有一條是乙方違背本契約各條所定意旨視為不買將所給付
甲方之金額被引方沒收而乙方不得異議。
如果不買了,而預付20萬元,是不是就被甲方沒收,然後本票拿回來?
若根本還沒付任何一毛錢,現在說不買了,本票是否能直接拿回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