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bile028 (輕鬆小品:))》之銘言:
: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姓屋主與鼎峻不動產仲介簽的委託銷售契約是一般委託
: 銷售契約,並不是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依內政部訂定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簽約注意
: 事項規定,在委託期間內,屋主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委託其他第三者從事與受託人同樣
: 的仲介行為。
: 房仲雖然帶鄭看屋,但房仲堅持以九百萬元售屋,不願再降,雙方議價不成,無法成交,
: 房仲公司已放棄為鄭從事居間房屋買賣服務,鄭是後來另經人牽線與陳姓屋主聯繫,
: 陳自願降低售價以八百五十萬元而成交。
看起來是卡服務費沒有成~
: 法院指出,陳姓屋主與房仲約定「如有委託人與受託人尋得之買方私下成交之情形,
: 委託人仍應支付服務報酬」,目的在規範委託人不得故意私下成交以逃避給付仲介服務
: 報酬,但所謂的「私下成交」有個前提,必須房仲已經完成居間之行為,此時,
: 如委託人私下與買方簽約,才有應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之義務,倘居間人並未完成售屋的
: 媒介,仍無依該約定請求給付報酬之權利,判決鼎峻不動產仲介敗訴。
這記者在寫三小?
完成居間行為不就是成交了?
還是居間行為有其他解釋?
如果已經成交了還何必再私下成交?
如果沒完成就是沒成交,那不就隨時可以私下成交?
約買賣方見面談
只要雙方一起走出仲介門口,直接在店門口找一間全家自行成交也可以?
我真弄糊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