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建商今後不得收取接通水電、瓦斯配管費用

作者: coinwks (0000000)   2014-08-12 08:36:27
1.來源連結:http://www.i4home.com.tw/p2-1-1.php?ID=208&GroupNo=56&go_page=1
2.內容:
【MyGoNews蕭又安‧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2014年8月5日頒佈行政命令,
訂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13點(驗收)規定
有關「接通自來水、電力」及「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用
補充規定
內政部表示,補充規定如下:
一、賣方(不動產開發業)通知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
賣方不得向買方另收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但預售屋買賣契
約訂約日在2014年5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02251號函示(未含當日)
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
項費用。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
特別標示不予配設天然瓦斯配管外,賣方均應於房地出售範圍內,達成
瓦斯配管(內線管設施)之可接通狀態,不得向買方另收內線瓦斯管線費。
但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2014年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1553號
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
得向買方收取該內線管費用。
內政部表示,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至銜接公用事業
外線管(房地出售範圍外)之瓦斯管線費,因非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規定範疇,宜由買賣雙方本契約自由原則議定之。
3.心得或感想:
是不是預售屋於8/5以後簽約的才不需收瓦斯費?
無法追朔已簽約且尚未完工交屋的
(請勿轉載非新聞網站之新聞,否則視為該網站廣告處理)
作者: hawick (刺蝟哲學)   2014-08-12 10:45:00
公文不是有寫5/2以後...
作者: evacuan (Eva 玹)   2014-08-13 16:44:00
瓦斯內管不收,外管費還是要收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