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找你,我要成立二軍,我目前很好
請找我
對不起,本來是個人信件,變成發公開,,版主請幫忙刪掉
干脆一點,誰要加入剌客大聯盟的人全來,我優先要的是表演天才的人
前三個月不用出錢,虧錢全部算我的,第三個月,看到賺錢才出資,我
不出面,強調,管理人才不是優先,表演天才才是優先
各種想法請提供,我目前一直找人開會,想法未成型
這是跟房地產相關的
若不符
請版主刪本文
我怕刪了,內文有人回,變成被水桶
※ 引述《furuta27 (追尋勇者的足跡)》之銘言:
: ※ 引述《justlove (.........)》之銘言:
: : 關於奢侈稅也就是跟不動產有關的原文法條如下:
: : =============
: : 那在這裡請問一下
: : 假設一個人(家庭)沒有房屋
: : 買了一間房屋之後把戶籍遷進去 也辦理自用住宅
: : 兩年內出售以法條來講是可以免課奢侈稅
: : 但是聽說國稅局有考慮未來針對短期內買賣的人要求提供"居住的事實"
: : 這樣就奇怪了 法條並沒有說要有自住的事實 為啥國稅局可以這樣要求呢
: : 再者
: : 前陣子財政部提出奢侈稅修正草案
: : 只有增加"自住換屋"要提出自住事實才能免徵奢侈稅
: :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90304168265.html
: : 但是這個法案目前還沒有立法
: : 既然沒有立法
: : 那麼國稅局如果認定沒有自住事實就強制課徵奢侈稅
: : 這樣不就是違憲了嗎
: 實務上你講這些都是沒用的
: 有某前輩陪同被國稅局要求補奢侈稅的屋主上法院
: 總共五十幾件 這當中有十幾人提出訴願
: 屋主全敗補稅 國稅局全勝
: 法官根本不聽屋主說甚麼 全盤接受國稅局的主張
: 包括
: A 夫妻兩人共同持有一間房子 兩年內交易 罰奢侈稅
: 解釋令說共同持有等於 夫持有0.5間房 妻持有0.5間房
: 但是在奢侈稅的算法 持分房屋算無條件進位成一間
: 夫與妻各自0.5間房 這樣加起來算兩間
: B 自有房屋兩年內交易 國稅局會去問鄰居屋主有沒有住裡面
: 沒有罰奢侈稅
: C 一開始公布奢侈稅時 未規定可交易幾間 一年可交易多間
: 現在只要一年交易一間就會被請去國稅局說明
: 奢侈稅之惡在於標準是不斷變動的 然後你也無力去抗爭
: 補一罰三 上法院只會被罰更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