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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業者變相使用,營建署表示,工業用地未來不能再以「一般商業設施」名義,申請
建築執照。
內政部今通過「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修正乙種工業區內,非工業使用
的土地面積比率最多只能20%,並限縮容許使用項目,將「一般商業設施」刪除。
營建署表示,目前許多工業用地,都以一般商業設施的名義申請建照,但實際上都變相使
用,不過,考量工業區周邊和工業發展有關的設施,像金融機構、大型會展中心及旅館等
有其必要性,土地面積若不超過工業區總面積20%仍可設立。
營建署中部辦公室科長李守仁指出,原本工業區內,一般商業設施土地比例30%,公共服
務及公用事業設施的土地比例20%,目前則將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跟餐飲業、一般事
務所跟自由職業事務所等一般商業設施刪除,其餘歸類為和工業發展有關的公共服務事業
設施。(鄭婷方/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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