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M1EcVbu ]
作者: smilecmc (米蟲)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投訴》房屋整修鬧糾紛 民眾與包商互告
時間: Fri Sep 25 14:28:43 2015
1.媒體來源:
壹週刊
2.完整新聞標題:
《投訴》房屋整修鬧糾紛 民眾與包商互告
3.完整新聞內文:
二〇一二年四月,桃園陳家有一棟透天雙併的舊屋,打算出租,便委託億全營造來整修。
洽談時,億全介紹一位潘姓設計師畫設計圖,由陳家支付設計費八萬,完成圖由億全蓋了
公司大小章後,連同合約及報價單交給陳家簽約,施工期三個月,工程款共五百三十萬元
。
在將原屋裝潢打掉的過程中,陳家臨時決定想把設計圖中一樓二店面改成套房,他們與億
全商量後,對方答應變更且估算後表示不須加價。但之後陳先生卻發現除了上述約定變更
設計的地方外,還有多處也未按圖施工。像是原本應在一樓後方曬衣場底下的化糞池,卻
被挖在一樓最後一間套房下方,連水肥抽水口也設於該套房中,他要求億全修改遭拒,工
程還因此停工了近二個月。
而舊屋變電箱原設在騎樓,但億全卻擅自遷移到屋內天井下方,且沒有保護措施,陳家詢
問為何要變動並要求改放回騎樓,但億全也以線已經拉好為由拒絕。完工後,億全不願按
圖驗屋,並稱設計圖與合約書沒蓋騎縫章、僅供參考。爭執過程中,陳家發現億全將大門
門鎖換掉,並主張在陳家付尾款前,房屋是億全的,不願交出鑰匙,還揚言要將完工工程
拆除。之後陳先生請警察陪同換鎖,並委託SGS驗屋師驗屋,未料SGS竟驗出一百多項瑕疵
,包含:自來水給水管用電線導管、多處壁磚地磚空心等問題。且完工不到三個月就有多
處漏水,尤其天井的漏水還波及到底下的變電箱,讓陳先生憂心房屋安全。
由於協商未成,陳家拒付一百多萬尾款,最後雙方互告,陳家要求依圖改善相關瑕疵,而
億全則向陳家求償尾款及一筆之前未曾提過的追加工程款,共計四百多萬元,目前正訴訟
中。
▲合約及設計圖上都有億全的公司大小章,但事後億全卻以沒有騎縫章為由,稱設計圖僅
供參考。(投訴人提供)
▲合約及設計圖上都有億全的公司大小章,但事後億全卻以沒有騎縫章為由,稱設計圖僅
供參考。(投訴人提供)
專家話 與一般認知不符
針對上述爭議,房市專家SWAY及該案訴訟的瑕疵鑑定人王世昌建築師,也提出其看法:
Q1:化糞池設在房間。
S:化糞池本來就不會設在房間底下。
王:視基地條件也有設在客廳的案例。此案因已完工也具化糞池功能,若不移回原位,承
商應減價處理;若要移回則須協商,因施工中無監督及停止施作文件。
Q2:變電箱設在屋內。
S:變電箱室內外都可能設置,但至少要在有屋簷可避雨的地方裝設,否則容易漏電、危
害居住者。
王:設屋內須以防火構造隔間,確保安全。裝修時,應事先將電力配置圖交給台電審核,
通過後才可施工,若變電箱在屋內卻無保護措施,光台電這關就不會過。
Q3:自來水送水管用電線導管。
S:自來水管不會用電線導管,水管因為水壓之故,有一定厚度的需求,不然用沒多久就
可能因水壓擠裂。
王:電線導管管壁較薄,一般不會當給水管,接合處有漏水風險。
Q4:漏水問題。
S:不應發生,一般工程慣例的漏水瑕疵保固是一年,而民法物之瑕疵的保固是五年。
王:鑑定時發現主因應該是天井沒做好,加上時間一久,漏水擴散到其他地方,但詳細狀
況須澈底檢查才知。
Q5:壁磚或地磚空心。
S:一般多是偷工導致。若不改善,椅子或櫃腳若剛好放在空心處,就易碎裂;而空心壁
地磚也容易在熱脹冷縮後爆裂,加速損壞速度。
Q6:對此案看法。
S:施工合約有簽跟沒簽一樣,缺乏施工圖說、工程進度及雙方權益,只列了極為簡單的
建材表與付款方式,雖應歸責於營造廠商,但消費者也該留意此合約不夠詳細,不應貿然
簽約。工程中雖然雙方有權隨時變更,但也須簽署變更內容及加減帳內容,作為彼此保障
。
王:室內裝修正確程序應委託建築師,依《建築法》先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並附上設計
圖供審核,水電配置也應委託機電技師設計,再依法分別向自來水處及台電送交申請,通
過後才能施工。但此案並未申請,故無政府資料可佐證,加上雙方說法不一,責任難釐清
。至於設計圖應檢附於簽訂合約內容方為有效,一般業界作法若為參考用,會在圖上註明
「僅供參考」。
回應 聯繫不上
記者以億全營造名片上的電話試圖聯繫包商,但該門號撥打轉入語音信箱,另查到億全營
造其他電話,均無法聯絡上包商,記者另以電子郵件及傳真傳送陳家投訴內容給億全,但
截稿前未接獲回覆。
曾任法官的林李達律師認為,裝修糾紛經常是各說各話,應回到契約內容判斷業者有無施
工瑕疵、遲延完工等問題,進而釐清雙方權利義務較合理。至於裝潢施作有無違反行政法
規或引發公共安全,應透過政府相關單位判定。
針對業者在契約內記載,若未清償工程款,則建築物歸業者所有之約定,林李達認為完全
不合理,依法,業者沒有理由以屋主積欠工程款而要求建築物歸他們所有。
此外,業者以設計圖與合約中未蓋騎縫章為由,不願照圖驗屋;林李達認為既然業者在設
計圖上用了公司大小章,就表示同意按設計圖施作,以僅供參考規避責任,恐難成立;另
投訴人指控業者任意換掉屋主的門鎖,揚言破壞,則可能涉及刑法的恐嚇及毀損罪。
林李達表示,通常提告人要負較多的舉證責任,無法提供有效證據,往往很難主張自己的
權利,請求賠償,反之,業者逕稱有追加工程款的情形,也要提出詳細確實的證明才可能
請求成功。(古韵婷、陳奐宇)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www.nextmag.com.tw/magazine/news/20150924/26281937
5.備註:
唉....我就是苦主:(
推薦大家去看連結裡面的動新聞
簽約時在設計圖上蓋了公司大小章
蓋的時候就可以僅供參考
蓋好了 換了鎖 房子就變包商的
....後面還有其他的東西可以爆卦
等我整理好....再上來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