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62248700 (找不到出口)》之銘言:
: 房客租屋前先在合約上給他附註一條
: 若在屋內去世導致房價減損,得像當事者親屬請求減價賠償
: 可以這樣做嗎
: 如果不行,那房東不就要三不五時防著房客自殺 = ="
你是剛出新手村嗎?
照你這樣訂完全沒有用 債權效力不及第三人
就算房客跟你簽了也無效 他的親屬又沒有跟你有簽約
契約只能規範有本人親自簽名或授權代理的
現在早就有防範方法了 就是要求簽連帶保證人
不只是是自殺 有任何損毀情形造成房屋價值降低者
連帶保證人需附連帶責任 現在租房子最好都跟房客簽這條
傻傻的~ 不然你什麼費用都不能求償
只能扣押死者本身的財物(通常就是窮才要自殺)
你說這很少見?!
拜託現在一堆公司進去工作 都要求要簽連帶保證人
還要求有工作的兩個人或有名下有房地產的就只需要一個人
因為你出錯例如公務開車撞死人 公司跟你屬連帶保證人
公司要負責賠償 陪完外面的人再來跟你要~
結果你社會新鮮人都沒有錢不就慘了 所以要求要有連帶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