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lover (再見我的愛)》之銘言:
: 另為保護弱勢,房客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而積欠房租兩個月,且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
: ,房東不得解約,但可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若房東將中低收入戶房客趕出
: 租屋,將會被開罰5萬至30萬元。
個人還蠻看好這法案的,因為不知道可以創造多少就業機會
找一堆中低收入的人來租屋
然後打扮體面一點來租房子
房東怕事,公正沒關係;房東想逃稅,低調也沒關係
搬進去之後開始不繳房租
公正的
因為有公正,所以不能趕我走,你可以跟內政部拿錢
要趕走我可以4萬就好
低調的
就逃漏稅了,當然要維持低調,趕快搬出去,越快越好
一樣開價4萬
為了更有效率,另一邊再成立專門趕走這類房客的品牌
只要這批人出現,房客就乖乖搬走,也不會亂破壞,房東付錢了事
然後會在臉書PO文說,這家公司好厲害,專門處理房客事情
殊不知這兩面都是同一個人在操控
一隻羊撥兩次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