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弱勢
房客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而積欠房租兩個月,且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
房東不得解約,但可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若房東將中低收入
戶房客趕出租屋,將會被開罰5萬至30萬元。
那來的欠租不能趕?明明僅限中低收入戶!
而且中低收入戶欠的租金還可以直接跟內政部拿
(真要說有問題,應該也是要檢討中低收入戶欠租的處理方式部分才對)
租約延長
若房客無不正當行為,房東若沒有自己使用的需要,或沒有其他「正當事由」,
就必須給予房客延租。
這部分很簡單,只要將在意的內容明列於契約中
當房客行為違反契約,又不抵觸租屋專法(例如中低收欠租),不就是不正當行為了?
而且這條跟日本不一樣,根據新聞內容裡
立法院給的資料提到「房東若沒有自己使用的需要」
光這一點,房東就根本不用擔心趕不走壞房客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