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勞什子的租屋專法,我只能說這些立法委員的程度快跟白癡沒兩樣。
正當理由?
要閃這條其實也很簡單,我的房子要收回自住,
或是需要重新裝修,這總算正當理由了吧?
再來就是這樣反而會讓租金拉高,弱勢族群會更租不到房子。
理由何在?
租給阿撒布魯的人實在風險太高,要是我是房東,
簽租約之前我絕對會要求租客出示職業證明,甚至是近六個月薪資條等文件。
沒辦法,銀行放款都要徵信規避風險,要是這甚麼鬼的租屋專法過了,
房東只能向銀行看齊,學銀行來做徵信規避風險。
所以導致沒正當職業或是固定收入的人更不容易租到房子。
房東只好拉高租金來篩選房客的條件,
以避免租到一些其實根本付租金就有困難的人。
這法對房東毫無保障,講難聽一點,要是無法確定租客是好房客,
那大多數房東應該絕大多數都是寧願把房子空著吧?
這些立法委員實在很爛,這法甚至有違憲之虞。
租賃雙方在立租約之前本來就是平等的,房東出租房屋,房客據此繳納租金,
那房客不繳房租也不違法,房東甚至無法自力救濟要回自己的房屋,
這根本就違反平等原則!
再講難聽一點,反正房客不繳房租也沒關係,那房東跟房客簽租約是簽好玩的?
綠營還沒上台就搞這些白癡政策,看來真的是得意忘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