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lover (再見我的愛)》之銘言:
: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昨(8)日通過周五(11日)院會議程,其中民進黨立委李應元所提的
: 租屋專法可望付委審查。草案明訂,房東在租約到期後,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房客續
: 租,也不能將積欠房租的中低收入戶趕走,也須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在4%以上
: 時才能漲租,否則可罰20萬元。
這邊的關鍵就是模糊空間大小
所謂正當理由若無明文規範可以提出之理由,那將來爭議肯定多
反之若明文規範正當理由,那房東就可以依法製造正當理由來閃躲法條
所以這東西訂的清楚對房東有利,訂不清楚對房客有較多爭取空間
但從此法至少可以知道一件事
房客積欠房租不算正當理由,因為房東不能將積欠房租的中低收入戶趕走
這使得房東承擔相當風險,因為房客可能依法拒繳房租
: 李應元強調,他的版本較站在房客立場思考,要保護的是「自己或其配偶、子女在當地30
: 公里以內沒有房屋者」,納管的則是「自用住宅之租賃,不包含商業租賃」。他藉此盼拋
: 磚引玉,未來若有黨團或其他版本,可在初審時交流意見。
這一段跟房東沒啥關係,但是對老百姓很重要
首先30公里看起來變成李委員眼中正常的通勤距離
如果你或配偶或子女在 30 公里內有房子,你不能適用此法
30 公里有多遠? 以台鐵的里程觀察台北車站來看
你在桃園站到基隆站之間有房子,你不能適用此法去租台北車站附近的房子
相對的,對老人來說,如果你子女在桃園或基隆有房子
很抱歉,你也不能適用此法去租台北車站西門町附近的房子了
這還只是台鐵軌道曲繞的營業里程,如果是拿地圖直線去看的話
也許 30 公里是可以到金山萬里中壢平鎮去了
幾乎你或家人在北北基桃都會區有房子,你就不能適用此法去租雙北的房子
不能投資林口三峽的新房子然後自己在市區租屋適用此法
繼承的話產權也是個問題,如果是中南部的房子就沒差
如果是繼承祖輩在雙北的房子其中一部分共同持有,也不知道要怎麼算
老人要嘛就是住離子女家 30 公里以外的地方
不然子女幫父母租在附近養老兼照顧也是不能適用此法的
(現代子女普遍不想與父母同居但又要照顧,若家中無屋那父母通常就是租在自家附近)
: 租房屋最重要的就在租金,草案明訂,房東若想調漲租金,必須「CPI在過去一段時間漲
: 幅逾4%」才行,且租金漲幅不得超過CPI,反之當CPI下降,房客可請求按比例調降房租
: ,而房客的租金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違者可開罰2萬至20萬元。
推側這裡的過去一段時間應該是指契約成立時間至今
因為最初的租金是以契約時間為準,假設三年前打契約至今想調整房租
就是以這三年期間 CPI 的變化幅度為請求基準
下次要再調就是以今天重新議價後為基準日
: 另為保護弱勢,房客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而積欠房租兩個月,且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
: ,房東不得解約,但可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若房東將中低收入戶房客趕出
: 租屋,將會被開罰5萬至30萬元。
由此看來租約都必需受到公證而且有類似實價登錄的紀錄
具以作為房客不付租金時向政府申請代付租金之用
這個代償可以支付多久? 若支付期滿仍無繳納租金是否可以趕走房客? 具體未知
不過從保障來看,房東將不繳房租的房客趕走就是違法,還要被罰錢
房客不繳國家還可以幫你繳,租霸應該會越來越多
甚至出現一些房東與房客合謀分錢的情況也不奇怪
最慘莫過於房客不繳、房東去申請代付又不通過,然後還是不能趕走房客
假設一間套房月租5000,房客三個月後不繳,房東又不能趕他走,申請錢又下不來
那要趕走人至少還要花五萬罰金,租金都不夠付罰金....
此法通過後,房價必定大跌,很多低價入手的業餘包租公不玩了房子通通脫手變現再說
買在高點的就算不想賠本賣,也不會隨便租人,因為這法對房東毫無保障太離奇
想租也是開個高價租人,一方面過濾房客體質,一方面作為未來無法漲租的風險保障
租金市場應該會兩極化,爛物件主動都更否則租給窮人沒保障,好物件則高價待租
從正面來看,這也可以促使爛物件屋主加入都更的行列,轉換資產價值
從負面來看,社會住宅也不可違此法,抽籤資格又是中低收入戶
那麼會有非常多社會住宅租戶可利用法條不繳租金,只要找得到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
這對社會住宅運作成效會是一個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