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最近去看了一個新成屋的案子,經過代銷溝通後,
他們強調且掛保證說若銀行沒有核貸到八五成,則定金原金無息退還,
詳情可以參閱我前幾天發的文章,
因此就在付訂金10W的三聯單(房屋土地訂購預約單)上面註明以下手寫條文,
[買家需配合提供銀行徵信所需的資料,若無法達成85成貸款之條件,則本戶所繳金額
原金無息退還]
接著周三要簽買賣契約書,買賣契約書內有提到一些貸款不足需以現金補齊等條文,
我是跟代銷說要刪除這種與上述手寫條文衝突之描述,
但代銷說,建商的合約他們無權更改,
所以無法在買賣契約上重新加註上述手寫條文,
而且已經有訂金的三聯單上的註明,但因為我質疑簽完買賣契約後,
訂金三聯單的效力會失效,因此他們又手寫註明:
[以上手寫條文,不受到因買賣契約簽約完成而本訂購預約單失效之限制,
而影響本戶應有之權利及義務]
因為我問認識的人,是說手寫的註明法律效力>制式合約,
請問在訂購預約單上的這兩條手寫的註明就有足夠的法律效力了嗎?
(意即訂單上的手寫條文,若跟制式合約內不同,還是以手寫的為主嗎?)
若簽約對保之後真的銀行貸不到八五成,
是有辦法憑三聯單上的手寫條文討回簽約金跟訂金的嗎?
麻煩各位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