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
大家新年好
想請問一下
如果找仲介簽下不動產的委託契約後
因為事後覺得條約有異常(被仲介騙)
加上價格因被話術影響,資訊不對稱
開於低行情價很多(我方是賣方)
委賣契約上面還寫說,已瞭解無審閱期
簽專任約後的三日內,回去找仲介解約
且註記契約撤銷,對談有錄音存證
請問這樣日後會被提告走上法院嗎?
如果之後要自售,會不會再賠上違約金?
(契約上並沒有提到合約終止日期,看起來是沒填寫)
法律上有明文規定有三天的審閱期,但因為簽約時仲介偷偷"寫下無審閱期"
所以想瞭解日後若自售,會不會還要附上賠償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