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eca (生活藝術大師 N)》之銘言:
三十八、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之「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
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而得適用20%稅率課稅的情形有
哪些?
答:
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
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
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如下:
(一) 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嗣因調職或有
...之非自願離職情事
(二) 個人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 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
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 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者。
(六) 個人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