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各位房東不用在那邊想東想西了,別國我是沒研究,
但臺灣的法律就是比較偏向保護承租人,我們先不要思考
法律問題,從更簡單的角度推論好了,房東這個職業也不
是很稀有,全臺灣有成千上萬個房東,包含政府本身也是
房東,如果能夠從契約規避法律的強制規定,那還有需要
打半年官司嗎?其他房東跟政府都是白痴?
例如以單純欠租來說,民法就是規定房客可以欠租兩個月
(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房東不得終止契
約),都已經寫得這麼明白了,無論大家覺得合理不合理
,法律就是這樣規定,如果真的上法院,任何想要規避這
條法律的約定,都是沒有用的,請各位不要把法官當白痴
好嗎。
※ 引述《oberon1013 (破420了.)》之銘言:
: 感謝 骷髏 大分享
: 雖然有人於留言中分享,有抵觸定型化契約之處
: 但這是有法可以解的
我認為有一個法律程序應該要科普一下,就是契約雙方當
然可以約定某個條件成就後,就發生某個效果,但是,這
並不代表:
*當事人可以自己認定某個條件成就,然後執行該效果*
比方說,欠租兩個月解除契約好了,的確,當房客欠租兩
個月時,房東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但這並不代表房東可以
不用打官司,直接把鎖換掉,收回房子耶!
因為你說欠租就欠租,誰知道真的假的,說不定房客認為
他沒有欠租啊?
如果可以你說怎樣就怎樣,那還要法院幹嘛?
所以對於房東最大的麻煩其實並不在於契約怎麼約定,而
是在於:
*條件是否成就,需要法院來認定!*
這就是一個曠時費日,對房東而言會造成極大損失的過程
,也是公證要處理的問題,如果租約經過公證,附帶強制
執行約款,那就能在房客違約的時候逕予強制執行,這時
候因為非訟事件形式審查的特性,只要形式上證明房客違
約(例如:約定租金匯款到某帳戶,而確實帳戶明細中有
兩個月沒有匯款),就會准許強制執行。
這樣的話,立場就會反過來,如果房客要主張他沒有違約
,就變成要由房客告房東(但即使如此,房客硬要拖也會
造成房東很大的損失)。
因此,租賃問題,可以說是當房東的風險,一旦要走正當
法律程序,基本上房東都是慘賠,所以比起在契約上鑽牛
角尖,還是一開始就好好篩選房客,會更有效果。
當然,如果願意負擔法律風險的話,例如房客明顯跑路,
你覺得他百分之百不會回來,那你也可以直接換鎖把房子
回收(這我媽做過),但要走偏門就是會有風險,不要認
為能在契約上規避房東的風險。
房東是一門生意,要做這門生意,應該是在能夠承受風險
的前提下賺取這門生意的利潤,而不是去想我有什麼辦法
能夠在賺取利潤的同時又不負擔風險,在大部分的時候,
我認為這種想法反而會走偏,生意還是好好做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