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爸爸無權代理,幸好房子尚未移轉所有權,所以相對單純。
2.無權代理效力未定,但是顯然兒子不同意,所以契約無效。
3.不過賣方可以要求爸爸損害賠償。
4.現在的問題是對方可以要求怎樣的損害賠償?
如果父子能夠舉出交易過程中的瑕疵
嚇阻對方獅子大開口
也許還能全身而退
(1)跟仲介說:我要找你的經紀人或店長
(這位仲介及其經紀人與公司貌似許多執行瑕疵 已經違反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
(2)跟代書說:我要找你所屬的公會
(這位代書的行為疑似違反地政士法,會被公會處分)
我的策略是:
如果對方無瑕疵
我會認賠
但是根據原文
對方並非善類
補充:
一樓提醒了一件事
無權代理這段上法庭才會用到
現階段對方的確可以要求履約
但是身為仲介、代書
若先了解了法律關係及自己的弱點
未必會走到打官司那一步
因為傷人傷己
社會事 坐下來討論
簽約的過程有無違法是一回事
仲介沒有按照法規提供該有的文件
代書是否違反地政士法第2條第18條
又是另外一回事
後者才是父子減少損失的籌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