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小弟買了一間中古屋,假設總價500萬,目前已照合約付了頭期款的50萬(10%),最近
要匯另外50萬(10%)的時候仲介表示因為最近屋主住進加護病房等原因(我無法證實),
無法如期親自於買賣契約簽名及提供完整授權文件等(先前簽約的時候賣方是由家人代理)
導致整個買賣過程會往後延,所以希望能延遲交屋將近一個月。
目前考慮的點是需要讓他們通融還是就照著合約進行(會不會有點不近人情?);另外如果
我執意照著合約走的話,延遲金計算方式是每日支付已付價款的千分之一,這邊的已付價款
指的是目前的已付價款(50萬)? 還是我可以繼續依照合約走付完所有購物款(包含頭期
款剩餘的10%以及房貸80%),以這500萬當作我的已付價款去計算延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