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hatwesee (inthesameplace)》之銘言:
: 看物件時到現場才發現屋主本身是房仲
: 屋況符合需求,所以當天就下斡旋
: 但目前屋主尚未同意收斡
: 想請教的是:
: 1、
: 屋主本身是A公司房仲,在自己公司有委託同事出售
: 而我是透過B公司房仲帶看,這樣屋主會考慮我的斡旋嗎?
: 畢竟透過其他同業屋主不只要負擔仲介費
: 也不能把業績留在自己公司
: 但是如果想把業績留在公司
: 屋主應該會委託專約,不接受同業配案才對
: 還是他單純只是想增加物件曝光度
: 2、
: 帶看的b房仲一口氣把斡旋時間寫到月底
: 我不急著拿回斡旋金
: 只是後來發現超出一般常見的三到十天
: 權益是否會受影響?
: 如果我想再找其他房仲,是否該先收回斡旋單
: 目前在想是不是該撤回斡旋單
: 然候找屋主任職的A公司房仲重下斡旋
: 那這樣會有程序上的瑕疵嗎
: 以上,麻煩有經驗的版友指點房市小白
: 先謝謝大家了
1. 聯賣系統必須接受同業配案, 無法拒絕配案
2. 自售難度較困難, 房仲系統的廣告曝光度會比自售高
3. 開發銷售業績各半, 原開發店還是有一半業績, 還是有機會成交
4. 直接對屋主房仲出價的優勢會比透過同業出價的優勢來的高.
這樣子對屋主會有100%的業績, 當然前提你要知道屋主是哪位
目前591的自售廣告幾乎只會引來一堆聊天的詐騙帳號而已,
而且曝光度看屋人數跟委託仲介大概差了10倍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