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gimoto5566 (馬丁)》之銘言:
: 最近跟一個覺青朋友討論台灣房地產問題
: 他說他看過日本的租屋制度與法規
: 認為台灣租屋客應該跟日本一樣受保障
: 使用者有其權
: 房東收回房子或是更改契約必須經過法院裁定
: 不可以擅自更改
你朋友這點倒沒說錯
日本租屋有兩種
一種是短租(2~3年)
一種是覺青說的這種長租
可以想成台灣的不定期租約
要解除是很困難的
日本市場上也的確是長租居多
因為日本搬家的成本太高了
就像前篇j大貼的
統計下來,日本租房大概要準備
6個月左右的租金
然後要知道日本的租金
投報是很高的
一般來說扣除所有稅費以後
房東的淨租金投報都還有4~8%
跟台灣的1~4%完全不在一個層級
回推一下租金就知道有多貴!
: 而且還要付一筆錢或是幫房客處理下一個住宅需求
: 因為越談越沒有共識 就結束了
: 台灣法規應該跟日本走同樣的路嗎 有卦?
覺青不知道的是
日本是一個信用社會
你在日本租房是要保人的
要是找不到保人就要給保險公司保
保險公司很厲害的,掘地三尺的查
你要是過往紀錄不良,
是沒有承保公司願意幫你擔保
那除非你找的到保人,
不然就不用租了
或者只能去租那種超級破爛的房
搭配上日本人龜毛到爆炸
我有看過一份合約,
上面除了標準條款以外,
還有三四張A4紙密密麻麻
寫了一大串注意事項
這邊舉其中一條
規定房客禁止把髮夾放洗臉台上
原因是這樣會留下水印
叫你覺青朋友摸摸自己的LP
這樣的房子台灣鯛住的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