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外話,買家不解約是有利於買家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251 號民事判決
買家購買價1300萬,賣方二賣1880萬
一審法院判賠 775萬元 (超過總價15%)
※ 引述《askey (像鑰匙)》之銘言:
: 提供些正確的法律觀念
: 1.買方未違約建商是無法選擇解約的
: 在定型化契約中(基本上實際簽的約也要按這內容走),
: 不存在著這種選項
: 大家看到另一種案例是建商瑕疵不付尾款
: 這個狀況建商是可以解約
: 因為買方未履行義務
: 但這個遲延交屋的案子
: 買方錢付完,建商不願交屋是可以起訴移轉所有權的
: 並且請求遲延的損害
: 房板很多人觀念是錯的......
: 建商選擇解約是違法,訴訟上也是會敗訴的(無效的解約)
: 當然你說建商有錢可以不用管法律XD
: 那我們就不是在討論問題了
: 2.建商可以選擇一屋二賣?直接完成移轉
: 當然也有這種惡質的建商
: 消費者要主張損害賠償能否主張到差價
: 這是另一個法律問題
: 這邊鬧到上新聞,
: 可能也是要留著對第三買方主張惡意的伏筆
: 建商可以選擇不要臉
: 但不要臉也是有程度的
: 漏漏水不想修啊、遲延違約金想用禮券換啊之類的有聽說
: 但如果是想要在市面上永續經營的建商
: 我是還沒看過類似的案例
: 所以要挑大一點的建商也是有道理
: 這種事絕對是越小間的越不要臉
: 以我的選擇是違約金時效15年,
: 現在這種一日三價的時候
: 房子拿到再告也可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