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有遇過嗎?我有買一個預售屋,112年1月才交屋,但是111年7月建商就要求先對
保撥款,建商對保前說交屋前的房貸利息他們負責,結果這個月報稅發現建商補貼的利息
算在我的所得稅上!
這樣合理嗎?是建商要求交屋前先撥款,我111年7月開始繳貸款卻無法入住,現在把補貼
加在我的所得,害我要多繳上萬塊的稅金…..
如果建商可以對保後即交屋,就不用補貼我利息,也不會有這筆收入加在我身上了,所以
我覺得應該建商要自行吸收這筆金額,不能掛在我的所得?
第一次遇到這種狀況,真的不知道這樣是合理的嗎?跟建商講過了沒有共識…
有人有類似經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