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跟各位大大請教一下
小弟的狀況是本身有筆增貸的錢約300
想買第二間自住(我自己這間老媽在住)
會買老婆名字(首購)
目前計畫是
1.增貸的錢當生活費,我跟老婆的薪資全存起來
,約一年後當頭期款
2.先跟家人立借據借頭期款,買完後,增貸的錢還家人
3.綜合1與2,一年後一樣跟家人借款買房,再把存起來的薪資還家人
以上幾種方式會有什麼問題嗎?
感謝各位
※ 引述《envy0505》之銘言
: 首先這的確是case by case,
: 想請教一下,
: 我名下同時有掛1及掛4(一房),且掛4己經超過1年半,目前準備申請新的一筆房貸(二房)
,
: 目前增貸我己經用掉不少,(生活費,投資等)
: 這樣放貸銀行要求我掛4金額還要和原本金額一樣,是不太合理的,掛4名目是周轉金。
: 我進行生活費周轉是OK的,考量我的情況,我是不是只要報證明我的二房的頭期和掛
: 4無關,即可。
: 謝謝。
: ※ 引述《SaiWan (saiwan)》之銘言:
: : 借標題問一下,如果我有房屋增貸掛4的週轉金,現在購屋要新申請一筆房貸,針對這?
: : 之前的掛4週轉金。如果是投資股票的用途,
: : 是不是提供房貸銀行,股票市值「大於」借款週轉金餘額的證明就可以?
: : 還是還會去看說那時候買的股票之類的?
: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