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租屋公證 租客違規不能提前解約?

作者: aass5566 (挑戰國考第5å¹´)   2024-08-11 23:07:06
※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 公證還有分有無逕受強制執行
: 有才可以直接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沒有就一樣要走訴訟程序,只是法院回不會直接認合約
: 但是有夭壽作法欠2個多月補1個月
: 加上法院通常會讓人有居住權,加上這種強制驅離
: 基本上就是把人跟物清到馬路上(費用你出在討),能不要法院盡量不要這樣
: 另外銀行很多條款要學
: 貸款遲繳幾日未能補繳或因其他債務衍生之強制執行,視同貸款到期
: 本行將一次性收回全數貸款,你帳戶有錢就扣錢,沒錢或不夠就要你補
: 或者是限制登記,在強制執行
: 你也可以在公證契約上寫
: 須於每月幾日前繳納,超過5日經催告後3日未補繳者,視同承租方提前終止契約
: 合約終止日期為合約最後繳款日
: 並依本起約第幾條違約處理辦法辦理,合約第幾條期合約期滿未搬離辦理
: 合約到期未搬離,違約金以原租金金額3倍計算
: 租賃關係不存在時,出租人得自由進出房屋並更換門鎖
: 簡單說違約就是扣1個月違約金,加上這個月欠繳=2個月押金抵扣完畢
: 已經提前終止契約=租賃關係不存在
: 加上有逕受強制執行,到期本就可強制執行驅離
: 這樣就是遲繳8日就可以叫他掰掰
: 雖然多出來的違約金99.98787%討不到
你這個做法根本就行不通吧?!
所謂的 合約內容與法律牴觸無效
既然要用公證法
就要先看公證法#13
第 13 條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
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租用建築物的部分
到目前為止 還是適用 公證法第13條
也就說 要強制執行
只有"租約到期" 才能強制執行
至於你公證書裡面寫的一堆但書...
通通違反公證法第13條
這些但書 通通無效
就跟老闆給勞工工作合約寫一堆有的沒的
結果違反勞基法
這些合約內容也是通通無效...
大概就是類似的情況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24-08-11 23:13:00
剛剛有問認識的本身律師老婆公證人的房東他說他現在也都用這條加速到期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
作者: yo4126 (研究生)   2024-08-11 23:18:00
有夠爛 當房客真好.乾脆租帝寶來住好了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24-08-11 23:18:00
期限屆滿時交還者。租約到期了因違約導致的到期文字寫法還是要問律師修才不會寫爽的
作者: zoo2020 (傘蜥蜴)   2024-08-11 23:22:00
本來就是啊。挑房客要比挑老婆小心。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24-08-11 23:26:00
欠繳2+1個月我記得是租賃專法內的而且不是2+1,2是指押金抵扣完後又欠一個月1個月押金的是1+1等版上律師簡單說遇到玩法的租霸都死,一般租客好處理於合意終止或積欠租金依法終止合意終止沒錯壓只是還有哪個法牴觸導致無效而已把合意終止條件寫入合約
作者: zoo2020 (傘蜥蜴)   2024-08-11 23:34:00
樓上他就說是草案了還沒有過啊。違反法律的你寫再多也沒用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24-08-11 23:35:00
但目前法條還是已經終止壓只是要寫承租方提前終止,還是欠繳日為契約終止日寫法有差
作者: attila125 (尋找下一片天空)   2024-08-11 23:37:00
租期簽2個月,預繳制,未繳視同到期.沒規定合約打滿一年
作者: zoo2020 (傘蜥蜴)   2024-08-11 23:38:00
先不講契約終止。他明定要租約到到期才能強制執行,我這樣理解沒錯吧?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24-08-11 23:39:00
沒錯壓就是如何讓欠租的合約到期日提前加上逕受強制執行
作者: zoo2020 (傘蜥蜴)   2024-08-11 23:56:00
公證法有明定要明確的簽期限不能不定期,除非你真的定兩個月而且兩個月重簽一次?這或許可行。
作者: shiauber (不可承受之輕)   2024-08-11 23:57:00
合約沒到期,就沒辦法避免啦。遇到爛命一條的,就當做自己雖。房子被白嫖,還要擔心被房客亂搞這就是房東的風險。
作者: attila125 (尋找下一片天空)   2024-08-12 00:06:00
看來就是加速條款+民事官司=最佳解
作者: bob1211 (小朋友)   2024-08-12 00:06:00
當然是兩次存證信函,終止租約後,趁蟑螂出門,以維修名義,不進租客屋內,斷水斷電拆大門,選我正解!
作者: ChikanDesu (癡漢)   2024-08-12 10:20:00
確實是寫爽的 你自己訂的契約根本不能牴觸上位法律合意終止哪那麼簡單 租客只要上法院時主張這條牴觸土地法 自始無效 你等於沒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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