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 公證還有分有無逕受強制執行
: 有才可以直接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沒有就一樣要走訴訟程序,只是法院回不會直接認合約
: 但是有夭壽作法欠2個多月補1個月
: 加上法院通常會讓人有居住權,加上這種強制驅離
: 基本上就是把人跟物清到馬路上(費用你出在討),能不要法院盡量不要這樣
: 另外銀行很多條款要學
: 貸款遲繳幾日未能補繳或因其他債務衍生之強制執行,視同貸款到期
: 本行將一次性收回全數貸款,你帳戶有錢就扣錢,沒錢或不夠就要你補
: 或者是限制登記,在強制執行
: 你也可以在公證契約上寫
: 須於每月幾日前繳納,超過5日經催告後3日未補繳者,視同承租方提前終止契約
: 合約終止日期為合約最後繳款日
: 並依本起約第幾條違約處理辦法辦理,合約第幾條期合約期滿未搬離辦理
: 合約到期未搬離,違約金以原租金金額3倍計算
: 租賃關係不存在時,出租人得自由進出房屋並更換門鎖
: 簡單說違約就是扣1個月違約金,加上這個月欠繳=2個月押金抵扣完畢
: 已經提前終止契約=租賃關係不存在
: 加上有逕受強制執行,到期本就可強制執行驅離
: 這樣就是遲繳8日就可以叫他掰掰
: 雖然多出來的違約金99.98787%討不到
你這個做法根本就行不通吧?!
所謂的 合約內容與法律牴觸無效
既然要用公證法
就要先看公證法#13
第 13 條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
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租用建築物的部分
到目前為止 還是適用 公證法第13條
也就說 要強制執行
只有"租約到期" 才能強制執行
至於你公證書裡面寫的一堆但書...
通通違反公證法第13條
這些但書 通通無效
就跟老闆給勞工工作合約寫一堆有的沒的
結果違反勞基法
這些合約內容也是通通無效...
大概就是類似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