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一堆人都沒有仔細看完原文的嗎?
原文我節錄其中一段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洪女因當時還有信貸、車貸兩筆貸款,代書當下也建議她一定要去清
償其中一筆金額較高之貸款,並請洪女找母親做保人,但後續卻改由父親做保,因父親名
下開設之公司沒有營業,財報沒有任何營業所得,造成銀行估價或放款部分出現後續問題
,此等是由非許姓代書確切知悉,難認許男在協助申貸過程中有何歸責之情事。
聽起來就是代書有交代
》信貸車貸要清償至少一筆
〉找母親當保人而不是沒有收入的父親
結果你不照代書建議的做,讓銀行授信端那邊收支比算不過,最後違約
再出來哭哭說被代書陰了
怎麼看都不是鑑價的問題,是收支比的問題
只判賠6萬多,真的是爽到欸
耽誤交易三方多少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