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邏輯很簡單,訂婚時收聘,之後有沒有結婚,有。
如果離婚可以討回聘金,而且是結婚後好幾個月以後,要離婚時想討回聘金。
從法律面來看,不太可能成立。
再來就是婚宴和聘金有沒有因果關係,民法第一條,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
從習慣來看,聘金、餅錢、十二禮,都是訂婚的習俗,和婚宴無關。
訂婚宴既然辦了,也登記結婚了。其實沒有道理離婚這些要還回去。
不過我還是建議請律師,諮詢後,不管怎樣都還是要訴訟。
萬一成功了,離婚女方要歸還聘金,那可以為台灣男性的權益,立下一個蓋世奇功。
或者還有一招,男方可以自己發喜帖辦婚宴。
不過男方一定要要求新娘出席,她不來是她自己的事。不可以明知沒有新娘
辦婚宴,但是可以開口要求新娘出席婚宴,然後心中認定她會出席。
這不能算是騙禮金,因為有訂婚,兩人也登記了,也辦婚宴了。只是新娘
不高興不想出席而已,從法律來看,這禮金應該可以收。
這樣就彌補原po的部分損失了。
當然,新娘如果一開始回答拒絕出席,這婚宴就不能辦,會變成騙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