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viepart (live or life)》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為何醫生說現在有公文不能明寫出宜休養"天數",因為公司內規規定五日內病假需開立健保診所醫生證明,超過五日要教學等級醫院的醫生證明,皆需寫明宜休養天數日期,宜多休養這種模糊字樣不接受。這樣兩邊衝突很擾民阿,總不能為了開證明到處求醫生碰壁吧!如果有法律上的條文說明哪邊才是正確的,麻煩讓我看一下,謝謝大家!
在專科醫學訓練當中,很少有所謂"宜休養幾日"的準則,
也就是說,這種"宜休養幾日"的判斷,只是社會運作需要下的產物。
當這個社會傾向懷疑個人會利用生病做為逃離工作的藉口時,
醫師就會被推上前線去為此類事項做背書,但,這背後根本鮮少有什麼科學依據。
總之,醫師的上限就是不主動做法律沒有強迫需執行之事,
天數這種東西,既然沒有規定非寫不可,那當然是能避則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