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s0302002 (å°å°æ˜Ž)
2016-09-11 20:31:05※ 引述《ra065311 (蕭雲)》之銘言:
: ※ 引述《ss0302002 (小小明)》之銘言:
: : 事由:
: : part-time 看板已暫時停止讓您發表意見。
: : 開始時間: 09/10/2016 20:48:57 (期限 5 天,此為執行時間,非原始犯規時間)
: : 原因: 工作日期
: : 其它資訊請洽該看板板規與公告。
: : 證據:
: : 1 : 工作日期&排班方式 : 每週四 五 六 或每日(排班制)
: : 2. 每日工作時間: 18:30-23:00時段內,2-4小時不等
: : 3. 打工版主一直跟我說要寫出開始時間跟結束時間,重點這份打工的工作就是沒有
結?
: : 時間,除非是原本打工人要離職才是結束時間!!請問長期打工哪裡來的結束時間!
!
: 時間跟日期,兩者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
: 工作時間,指的是一天上班的時間,例如08:00~17:00
: 工作日期,指實際工作起訖之日期範圍。
: 本板 徵才文章管理辦法第五條、徵才文章管理辦法暫行條款第五之一條。
: 已就工作日期部分說明。
: 令本板不能理解的是,本板已經強調每週四五六,這是排班方式。
: 使用者卻一再詢問週一到週日可彈性排這樣工作日期是否可以或類似問題。
我剛剛看了很多文章例如:
https://www.ptt.cc/bbs/L_LifeJob/M.1473061754.A.B9B.html?from=moptt
也有看到小組長發文
判決
1.再次請板主群檢討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之規定,並明文採正面表列或負面表列方式
2.本案請板主重新公告使用者違反之規定及處份。
理由
1.依站規,板主可在不違反上級法令及規定下,訂定板規。
但,板主並非勞動檢查單位,綜觀PART-TIMEBM板,時有資方因工作時間、休息時間
等二項遭處份,顯見板主個人主觀看法對相當數目使用者產生困擾,即應改正
2.小組判決 #1NdBnMwS (L_LifeJob) 已要求板主應明確律定標準,而非格式
若使用者未違反勞基法,小組認為仍應尊重使用者發言權力。
3.另打工之工作,常有非連續性時間、非固定地點之問題,如發放傳單、問卷調查等
若板主可提供勞動部解釋令、指引即可依規定強制要求,若無相關規定
板主逕以個人主觀為勞工爭取福利之意志,限制使用者發文之權利是否洽當
請問版主我工作時間就是即日開始的每週四五六或每日,你卻認定那是上班時間?
長期工作的結束時間不就是應徵者自己提出離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