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於10月時將房子租給一戶單親媽媽,他有告知過我他的小孩有過動,
可能有點吵,我表示鄰居沒反應就好,但這兩個月來,不斷有鄰居抗議,
小孩會亂按別人門鈴,且還因內急就拉再大門,害怕不敢跟大人說,
直到鄰居覺得很臭起疑,最後才詢問出,原來是這個原因才有臭味,
且這個月他們房租也沒有繳,於是昨天告知他們,只租他們到1/15,
有點害怕他們不搬,又因為沒租約公證,上法院後等強制驅離可能會有點時間,
想詢問一下租屋板的前輩們,我當初與他們的簽約有附加條約,
想知道是否能夠不需要透過法院趕他們走,
租屋附加條約如下,再拜託前輩們給點意見了,
1.若積欠房租將從押金扣除,且合約終止。
2.於租賃期滿或終止前,出租人不得逕行進入承租人之租賃房屋,
若租賃期滿或終止,出租人得逕行進入承租人之租賃房屋,
且該租賃房屋一切權力、利(含使用權)回歸出租人,不得有議。
3.出租人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應於2星期前通知。
4.租賃期滿或契約終止時,承租人未返還租賃物,如有未搬離之物件,
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承租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