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說一下朋友遇到的狀況
朋友是租在一層樓有3間雅房格局的房子
目前只有一間雅房出租,還有2間雅房待租
因為每間房間只有4坪的空間+客廳有閒置的空間
所以朋友就把一些物品放到客廳
放到客廳的物品都是在角落&沒有阻礙到動線
或是會發臭會影響到其他房客的
因為今年是第二年續租,在6月底是跟房東先生簽約的
在7/3房東先生工作關係需要出差到國外了
在7/10房東太太去看房子後
主張只有租給他們雅房的空間,客廳的空間並沒有租給他們
要朋友把客廳的物品都收到房間內
問題就來了
契約內沒有詳細紀錄客廳是否可以擺放物品
去年房東有"口頭允許"朋友他們擺放(朋友才敢放)
只是不知道什麼原因
當7/10房東太太去看過房子後
情緒大爆發,就告知朋友要把物品都收進房間內
最主要的問題是
當初簽約的是房東先生(契約上的名字是房東先生)
如果發生任何事情
他的太太可以出面處理嗎???
就法律面來說,房東太太出面是對的嗎??
朋友是有提到,如果他們也不想把物品收到房間內
房東太太有可能直接解約
也就是賠償2個月的租金給朋友,然後把朋友趕出去
我們也想知道,如果要做解約的動作
房東太太在法律上有效力嗎??
其實最...最......最主要的問題就是
簽約上的名字是房東先生
但是因為先生出國不再台灣了
他的太太可以代為出面處理房子的事情嗎??
還是說我們可以做出
只要房東太太要找朋友他們理論
朋友拿出契約,指明上面的名字是男性
房東太太就沒有資格or權利在那邊543
請問我們這樣的主張or作法是對的嗎??
請教對租屋or法律上比較瞭解的達人or前輩了
先謝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