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不好意思 第一次PO文,若有違反請告知,謝謝。
小弟最近在台中某處租了個房子,交屋前家具都是正常的,合約簽訂的時候
房東說,"所有的電器用品可供無償使用,但不負責修繕費用",可能我當初也是傻了吧,
以為房東說的是燈泡什麼的小零件,所以就答應了。
合約書上印花稅那些稅捐,房東也把它畫掉,可以說是對房客很沒有保障的一張合約
但這張合約沒有第三方公證人簽名。
想問大家,若提前解約,押金可以全部拿回來嗎?我知道合約書上是有說押金可扣一個月
但是房東實在讓人生氣,所以想問可否全退。房子是房東自己的,似乎沒有申報稅捐,
有上財稅局查過。以下是遇到的問題,還請大家幫忙看是否可跟房東友善溝通,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