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7-07-27 08:31:25不管什麼約定,大家要習慣用白紙黑字做紀錄,或是要有錄音錄影
這年頭不講約定的垃圾人超多
兩周前我車子停路邊被撞,第一時間有錄影存證
警察來了也做紀錄了,對方也在警察面前說願意賠我,所以要我和解
我當時說"如果你願意賠償恢復原狀的費用,我就和解OK阿"
隔天嗆我說我已在警察面前答應和解了,就不賠我錢了,然後搞人間蒸發
逼我告刑事+民事,馬上跨鄉鎮跑來賠錢求和解
實務上就是有這麼多不把自己承諾當一回事的人
所以謹記再謹記,留證據很重要,說話也要小心
※ 引述《myqbox (myqbox)》之銘言:
: 不好意思各位,但小弟和房東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上來詢問各位意見
: 4年前我和我的母親一起和房東本人在租屋處簽約(在台北市和平高中附近 無電梯 六樓
: 有加蓋)
: 當時合約內容大致上以下:
: 五樓雅房一間(原為陽台,朋友說陽台不可當房間使用)
: 廁所及洗衣機五位房客共用
: 有濾心過濾飲用水 無飲水機
: 無冰箱電視
: 每個房間有獨立電表
: 一個月房租6000元+500元水電費
: 房東當時說水電費多退少補,當下我們也覺得合理
以上為單方面的說法
先當作是雙方的租賃契約內容好了
: (但房東從未和我索取或是寄帳單給我,從無提及水電費)
: 至第二年,我獨自和房東續約
^^^^^^^^^^^^^^^^^^^^^^^^^^^^^ 第二年也是限期合約
: 因我暑假寒假並不在台北,我問房東那退的款項或我需要補足的款項要怎麼結算
: 他一副第一次聽到這件事的說:沒有多退少補這件事呀!我為了給大家方便,看以前房客
: 差不多平均一個月電費五百元,就一個月收五百元就好。
請問原po,在這之前是否定期結算水電費多退少補?
水電費計算方式在一開始的契約裡面有提到
所以在這邊,判斷契約是否有更改才是重點
根據原po說法,是房東主動提起一個月收500,沒有多退少補
而根據原po下面說法,在這之後就再也沒處理過水電費多退少補問題
這就是雙方合意的現實了
所以在這個時間點,契約內容已經改變
變成 6000房租 + 500包水電
: 當下我的想法是 :500元包水電,那我以後也不必刻意省了,既然他沒有要退款。(不知
: 我理解是否有誤)
: 後三年,房東也不曾和我提及電費
: 就在最近解約時我和房東要求退還押金(沒有當面交屋,我將鑰匙給他在租屋處的暫代管
: 理人,我現在知道這是錯誤的舉動,應該當面交屋並確認屋況無誤後交還押金)
: 他原承諾我過幾天會匯款,但他提到了要對電費的帳
: 我問他不是一個月五百元繳了嗎
: 他說五百元是公共水電費,房間的另計
: 那不就等於我一個月電費要繳近千元?
: 一間廁所、洗衣機這樣一個月要繳五百元?
: 他反問我覺得500元冷氣可以一直吹合理嗎
: 我就說那我們回去找合約再談了
合約要改,就是要談,雙方都同意才行
不過實務上原po要注意的是,不定期契約,房東只要要收回房子修繕、自住等
你就要限期搬家了
: 他開始說鄰居抱怨我往窗外丟垃圾、水果蒂至樓下屋頂,但那位暫代管理人非常熱心,叫
^^^^^^^^^^^^^^^^^^^^^^^^^^^^^^^^^^^^^^^^^^^^^^^^^^^^
涉嫌毀謗罪 (要有證據才告得成)
: 大家把垃圾放置走廊他會清理
: 我何必要把垃圾丟出窗外,更何況我連水果都沒買過
: 陸續提一些與此事無關的過往
: 我有造成當時交屋的椅子、床墊損壞
: 因此我也表示願意賠償
人為損壞就要賠,自然損壞就不用
你願意賠償是因為自認有破壞嗎?
: 但房東用中空木板隔間,牆壁受潮有龜裂的情形
: 他說是我造成的向我求償
: 在這點也無法達成共識
這點就雙方自己去談吧
有可能是自然老舊損壞
但我覺得承租人應該要保持室內乾燥,總是高濕氣是會傷房子傷身體的
若是我,我會要求談個比例、共同負擔
: 最後一點我想請教的是
: 我第二年和房東續約,但合約有效年只有一年
: 後來我們口頭上達成共識,我依然如期半年匯一次房租且沒有交還屋子
: 就這樣多住兩年
: 那這樣後面的合約關係還存在嗎?若不存在我們現在必須以什麼方式解決呢?
進入不定期契約,內容與先前契約內容一樣,只差在沒有期限
所以房東只要有合法的理由,就可以隨時收回房子
你就要搬家了
: 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情況問題有點多,還麻煩各位不吝賜教,感謝!
作者:
TRosi (Rosi)
2017-07-27 08:38:00這篇就是我在原 PO 文章裡想表達的,SP大獨立一篇出來,當然整理得更詳盡。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7-07-27 08:42:00目前原po已經順利解約了。只是希望拿回押金部份。我認同合約應該是6000租金+500包水電。所以房東不應該用押金抵扣這部分。只是原po要如何跟房東解釋這部分呢
作者:
TRosi (Rosi)
2017-07-27 08:44:00依照原PO的資訊,即使第一年確實有約定過水電費為每月寄存500,但第二年後已經改為6500全包,為雙方的真實約定。當然,房東如果要認定為 6000+500 包水電,那其實對房客有利,代表押金的上限就是 12000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7-07-27 08:53:00押金應該就是12000沒錯。因為一開始原po給的資訊是租金6000預收500多退少補。只是房東後來告知沒有多退少補這件事。從這個點開始房租是6000+500全包水電
作者:
TRosi (Rosi)
2017-07-27 08:57:00房東在返還押金的討論中,指稱原PO亂丟垃圾被投訴,但看文章並沒有相關證據,而且照理在被投訴的時間點就要轉達原PO而不是在退租後拿出來揮,像是想當作不退押金的談判籌碼。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7-07-27 09:02:00這部分我覺得應該是氣話。也是我推斷是新手房東的原因。正常來說的確是應該當下反應並限期改善。否則就請對方搬家。畢竟當時是不定期合約的。
作者:
TRosi (Rosi)
2017-07-27 09:03:00在我看來,這就是明確的不友善訊息。用軟求的方式,恐怕真的會軟土深掘。第一步當然還是立場堅定地說之以理,如果房東還是不聽,先試著調解,讓公正第三方在場來談。我這邊當然是根據原PO自己講的「沒有刻意省」,如果說好500 全包,不用刻意省當然合理。但如果有到客觀認為的「浪費」,那調解委員會幫房東說話也在情理中。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7-07-27 09:36:00其實有沒有浪費看電錶就知道了。我覺得奇怪的地方是明明有特地裝獨立電錶卻不依錶計費也是很奇怪我剛看了新聞。幸好這個房東包電幸好沒被用來挖比特幣XD
作者:
rong0616 (rong0616)
2017-07-27 19:51:00真的很訝異會有房東採取500元包水電的計費方式。
這篇就很明確的把事理說明了。另外我也覺得就文章內容,不可能有很誇張的用電情況,不然第二年還會續約,還都不提要房客節約用電?後面二年是不定期合約,覺得電費這邊虧損嚴重,隨時可以要房客搬走,也都不說?如果是大學生,放假回家是常態,寒暑假就接近四個月,加上很多人平常週末也會回家。租一般上班族當然很少會用固定金額包水電,但是租學生族群的話,這種方案對房東更有利。比較一下學區和辦公區域的租屋方案就知道了。房東本來就是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案,包括一次就要付半年房租也是,一般預付半年房租都還要再談一些優惠了,因為房客的風險增加。所以我還真的完全不同情房東,甚至之前說他就是想凹押金,我也不覺得有什麼錯。這不是什麼仇房東,真的就事論事而已。SP大我記得他也是房東,真的要合約派就是要這樣,有利不利都毫無怨言的遵守,甚至不會有什麼被逼著吞下去,覺得被欺負很委屈的心態。
作者:
TRosi (Rosi)
2017-07-28 13:01:00確實,不定期合約中房客還願意預付半年租金,要不就心臟很大顆,不然就真的很信任房東
後兩年不一定是不定期契約, 不定期契約是指超過一年,沒簽書面契約. 看房客和房東口頭達成的定是半年或一年續約(<這算定期契約, 只是用口頭成立, 不簽書面約)還是什麼都沒講, 房客繼續住, 房東繼續收房租(這種是不定期)
就原文來看,就只有說半年匯一次款繼續住。我的意見跟這篇SP大一樣,這時已經是不定期合約了。因為之前就是半年一收,等於什麼都沒變。
"口頭上達成共識" 不是很確定達成什麼共識, 不過我是針對上面半年一付心臟很大顆的回應, 因為不管定期或不定期都是半年一繳, 要月付除非有達成口頭上的約定因為不定期的租金和付款方式也是FOLLOW原來的契約
看不懂@@ 您要回的是的是預付多月租金的行為,在不定期合約或定期合約中的風險都是相同的,所以你想提醒 T大那句推文說得不對?還是你是在說原 PO 的狀況其實不是不定期合約(或不一定)?
我想說的是,"如果"是不定期約,那房客繳半年,跟信任房東或心臟大顆無關。因為不定期只是沒有期限,其他通通都"依照原約"。不一定是不定期的原因是不知道達成的是怎樣的共識,1. 要繼續住 2,明年要繼續住 3. 住到畢業。後兩種表達算定期,第1種算不定期。 如果是口頭講的,兩年後有可能忘記當初口語如何表達或兩人記憶,認定不同的落差。若是用簡訊或LINE,有保留記錄會比較沒爭議。
作者:
TRosi (Rosi)
2017-07-28 15:26:00你說的只是理想狀況,我看來不是如此。隨便舉個例子,房東有修繕意義。但實務上經常有因為預付了多期租金,房東就在修繕上比較不積極或過分的就是相應不理如果你催得房東煩了,不定期租約中,他完全可以給你一句,「我不租了,下個月你搬走。」定期租約中至少房東沒有權利說這句話。
不定期和定期的修繕方式都是一樣的, 權利義務方面並沒有改變. 不定期是針對期限的部分, 沒住到的部分還是可以也應該要退. 如果說催得煩的就要房客搬走, 通常是房客搬走比較好修, 粉塵多, 工人進入, 無法住, 租金免收, 房客搬走比較好修理啊. 選不定期就享受/承擔不定期的好和壞, 雙方都一樣. 並不是房東還可以收房租又不修, 房客也可以碰到各種狀況馬上先期通知終止就搬你感覺到對房東比較有利是因為房客還想續住, 房客不想續住, 東西壞了/有惡鄰/噪音/換工作/附近有突發事故屋房客完全可以不受限, 不用任何理由就搬. 這不是一部分房客不想續定期約的理由嗎?
不定期沒對誰比較有利呀,但不定期又放一大筆錢在房東那,還真的對房東超級有利。站在對方的角度想就好啦。房東願意讓房客先住半年,然後再收房租嗎?而且還不定期合約,期間想搬房租付清就好了?我是不知道啦,大概除非房東是親戚或熟人,不然可能就佛堂認識的吧。至少假如我遇到這種房東,是不會跟他說什麼這都一樣,而是會在心裡感謝人家的信任。我個人啦。
不願意預付,想更改原契約的約定,那雙方合意可以重新簽一份契約。沒雙方合意,就照原約,這不是契約精神嗎?
是呀,當然可以說契約精神,又沒違法,不利也他自己願意的。這世道,誰不知道錢 (或東西勞務) 先拿的人就有利?講信任可能多餘吧…比較多應該是沒經驗或懶 (另類的心臟大顆)
有利我不否認. 但是法律上最有利的是刑法強制罪保護欠租人住在屋內, 房東必須在打完官司辦決出爐後再強制執行才能合法把人請走. 這樣不曉得是誰先拿拿房子,又能藉由法律立法設計傾斜保障弱勢這點來得利喔
有傾斜嗎?完全不覺得耶。一方面實務上就是房東有利,所以你相關法律才比較保護承租人來做出平衡。那在交通事故中,法律也比較保護行人呀,你也要說傾斜嗎?勞僱關係中也是保護勞方的條文多,也是資方被法律吃豆腐,立法傾斜囉?不要知其然,而不究其所以然,只看到表面。何況但就你提的事例,明明只要把租約公證就能徑付強制執行,為什麼那麼多房東們不願意公證租約,讓法律來保護他們?不就不想受到政府稅務機關的監督嗎?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還說什麼立法傾斜呢?什麼洩密、惡搞的,這些法律都有規範,別顛倒是非了。要扯訴訟延宕和行政層面的執行不力,勞工的受害更大。法律看似照顧勞工,實際還不是看得到吃不到,有幾間真的遵守法律規範?下面那篇看了,不過不想去那回。強制執行就是政府幫你討了,還不有利?就一廂情願政府都在幫房客,然後舉一些極端的例子,不用那麼悲情啦…要舉極端的,房客光一個淑晶就舉不完了。我看得懂你是在說強制執行對你而言還不夠好,政府沒好好保護你房東,不必也叫我去 Google。不過絕大多數房客遇到不守法守約的房東,其實只想平安解約,所求的還真的只有拿回押金而已,而這點都經常不能如願了。
1. 強制執行不是立法 你把強制執行跟立法傾斜扯一起根本答非所問. 2. 民法440明顯就是立法傾斜 3. 你到底租賃契約中的可強制執行項目是什麼還是選擇性無視?4. 強制執行不夠好? 那根本不是重點, 重點是房東起碼止損的權利, 而不是必須透過確定判決才能收回房子.難道你房客兩個月押金很重要, 要能如願拿回很重要.房東要花半年以上才能收回房子, 租金, 違約金, 水電費房子的損害還未必能收回, 就很不重要?
法律有保護嗎?通常保護條文被寫愈多的,就是現實中愈沒被保護啦。
阿這樣是不是立法傾斜?是你一直說房東有利的啊 超有利的啊
今天法律如果去保護現實中比較強勢的人,那才叫立法傾斜,不要混為一談。所有先進國家的立法理論都是如此,你希望國家在法律上把強勢和弱勢置於同一基準,對你而言才是公平,那我們不在同一個討論基礎上。房客居住權的法益和房東房租的收益,現代的立法觀念優先考慮居住權的法益。居住權高於所有權,講真的,這點台灣都還差得遠了,你要不要去看歐美?
還要拉歐美來救援喔? 那歐美是有在挺不付錢死賴著不走的租霸房客嗎? 沒付錢的的居住權哪個國家有立法保障?
作者:
TRosi (Rosi)
2017-08-01 06:06:00樓上自己去 Google 吧,歐美對居住權的重視,很容易找的
"沒付錢"的的居住權 你要不要看一下民法440?如果你老是要選擇性無視一些文字就不用浪費我時間了然後在那邊扯什麼語氣不語氣的, 很無聊美國每個州是不同的. 有些3天就能跟法院申請, 台灣就要等到欠兩個月. 要講居住權也是合法的居住權, 強佔房屋不班也不繳租, 不要跟我說這樣的強盜行為叫居住權
既然我們不在同樣的討論基礎上,我不想跟你爭。另外我說的是「立法觀念上把居住權置於所有權之前」。「挺死賴著不走的租霸房客」那是你的解讀你的話語,不要硬加我頭上。有人逼你回嗎?你才在浪費我時間吧?對啦,也同樣沒人逼我回,被你浪費時間也是我自己活該,你自己繼續吧。
要針對就引原文好好針對,「居住權高於所有權」,完整引出來再去做你的文章。法律哪有挺不付錢的居住權?頂多是給一段緩衝期而已,考量到居住的問題相對於租金的重要性,這合情合理這兩個月緩衝期的租金,房東還是可以追討,哪來「挺不用付錢的居住權」?你真的一廂情願到很偏頗的程度了
XD 最先開始爭的是什麼? 半年預繳房租, 我說不住可以退, 你一直說房東半年租金在手上很有利, 那倒欠2個月才能合法終止還不是一樣? 還不是倒欠2個月搬出再者我回文也說了債權憑證也要不到錢, 房客要押金,房客願意按法律拿不到錢的少之又少.法律明明白白說欠兩個月才能終止, 而欠款必須由債權人自行追討, 法律可不會主動幫你討, 只會規定你要讓房客欠.
不住可以退,欠租還不一樣可以追討。你覺得跟房客要錢難,房客一樣覺得跟房東要錢很難。
但法律又沒規定你要預付, 法律卻規定欠租兩個月才能終止, 這樣你還說有利啊
我們的觀點有根本性的差異,我認為居住權要優先於所有權,法律也本來就該保障現實中居於弱勢的房客。你則認為應該忽略現實中強勢弱勢的關係,一視同仁才是公平的法律。我在那個段落推文,當然指的是不定期租約,又預付半年的方式讓房東更有利。欠租有惡霸型的房客,對。但有更多是遭遇事故才拿不出錢,欠債還錢沒錯,他確實是欠你房租。但把這種狀況的人趕出去,他立刻是流落街頭,而房東損失的,是相對居住比較輕微的金錢,一時無法收回。所以法律訂出兩個月的緩衝做為寬容,我認為沒錯。我累了,不想和你爭論不休,你認為法律虧待了你房東,就這樣認為吧。一直舉一些惡性的特例,跟你談現實中的強勢弱勢,你就扯租帝寶的人,那我確實說不過你
不要扯什麼弱勢流落街頭, 那是政府的責任, 不要把責任轉嫁給房東. 有人來沒錢來吃白食, 吃一次算了, 吃吃兩次三次, 吃到押金吃掉, 還要讓他吃到再欠兩個月,那你房客的押金要不要退租以後兩個月以後再拿? 每一個房客歐弱勢到讓房東拖兩個月再還押金會流落街頭嗎?不會嗎, 那就讓房東拖啊再者是你一直說房東超有利, 不承認立法傾斜, 現在又說"法律也本來就該保障現實中居於弱勢的房客" 是誰漏漏長的要辯一大篇, 還拐彎抹角的不承認?我看紐約和德國的欠租驅逐部分, 必須扣除押金後倒欠2個月才能終止租約, 紐約的部分是有提可以向政府申請租金欠款補助金. 為什麼把問題丟給房東自覺很天經地義? 歐美並不是這麼做的好嗎?第一句, 我看紐約和德國的欠租驅逐部分, 都沒有提到必須扣除押金後再倒欠2個月 << 修正, 漏字差很多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7-08-01 15:58:00房客有困難為什麼不去求助政府的社扶。要讓房東承擔損失?因為政府機關給的援助太慢嗎?
有把問題丟給房東覺得天經地義嗎?受害妄想症喔?不就一個緩衝期?要剝奪別人的居住不用相對謹慎喔?有說他該付的一筆勾銷嗎?
我已經說過了德國和紐約都沒有扣掉押金在倒欠兩個月的緩衝期, 為什麼台灣要有? 何況歐美的租屋還有信用徵信類似銀行的聯徵, 你說可以還, 請問台灣有類似的信用聯徵嗎?要跟歐美比, 政府補助, 安置有沒有? 信用聯徵有沒有?
往死縫裡鑽,愈來愈偏頗,傾斜的不是立法,是你的想法。講難聽點,欠租只是一個點,房東是不是也有對不起房客的地方?彼此是不是有什麼糾紛?都還要時間一一去確認澄清了。你大概覺得欠租要列入刑法,而且視為現行犯,約定日過凌晨十二點立刻可以扭送警局,對你來說才不傾斜吧?
你的法律觀念大概也僅只於此, 法律上是一碼歸一碼,不管有什麼要釐清的, 欠租就是欠租.更何況我一直都是說民法440倒欠2個月才能終止租約的不合理, 這個多浪費了房東4個月的時間, 我說紐約最快3天, 後面的訴訟期雖然一樣要等. 但是就是不用被欠2期
現在還來扯源頭?源頭不就有人推了一句文,說案例中的租屋方式,房東十分有利。這麼一句話也沒針對你,就讓你不悅了,委屈了。一定要說服每個人,房東不利,政府不公,立法不公,你房東受苦了,不就這樣?那裡沒一碼歸一碼了?欠的房租會說因為房東有過失就正負抵銷?那你要公平也不要拿押金呀…押金不就是法律保障房東,而房客不利的地方?你怎麼不說?有說房東有過失,欠租就會被抵銷,再來抱怨現行法律沒有一碼歸一碼
你怎麼那麼好笑, 家具家電都可以超過押金, 房子多少錢押金多少錢? 還一直說房東有利, 真的很好笑既然不會抵銷那是要釐清什麼? 房東不修繕, 照民法430不是欠租吧? 所以說一碼歸一碼啊你拉歐美來救援, 現在又要一直扯, 扯夠了沒啊?再說源頭, 不定期要成立就照原先方式繳, 扯什麼有利?覺得房東太有利, 你不要簽這樣的約啊 簽約內容你可以同意不同意, 可以挑別的物件. 法律你有得挑嗎? 這樣
也拿來相提並論, 狂喊有利, 簽約是不會表達意見嗎?
現在要來放大絕可以呀,你覺得房東不利,台灣租屋法律不公正,你可以不租呀,你為什麼一定要租?押金兩個月,緩衝期也兩個月,很公平呀,傾斜在哪?我就案例討論,認同案例中房東有利,可是有沒有說不利也他自己選的,他該負責?你現在指著我問幹嘛?我是案例中的當事嗎?就像有人會說覺得公司虧待就自己出來創業呀!那在你眼中房客如此如此有利,你怎麼不賣掉房子當房客?
押金就拿來擔保租賃用的,為什麼要給緩衝? 更何況民法440規定是倒欠2個月, 講瞎話亂扯也別太難看.
包障你的就理所當然?包障房客就該死?就不公?不要只看自己想看的。台灣很多法律就是受到歐美影響,這不叫扯,因為本來就有淵源關係。帝寶的例子才叫扯,硬舉極端來混淆不要只看自己想看的,舉德國好了,他們對房東規範比台灣嚴多了。你有Google到,德國有一些租賃事項,甚至用刑法規範嗎?比如漲租太多,刑度還甚至到三年。房客用不繳租來監督房東修繕,你大概又要跳腳說一碼歸一碼,但在德國可沒在聽你這套,就是合法。
你是看到
https://tinyurl.com/jp7yqx5 這篇?基本精神-「租金漲幅在 3 年內不超過 20%,也不能比同區域的類似物件高過 20%」 講到漲租金就超好笑的台灣有這樣漲租的? 加上這條規定不會更好, 德國很多在規定內漲到上限, 每期必漲, 不漲等3年. 誰不漲?"德國也有租屋管控制度,只要房客有準時交房租,租屋權幾乎不會被剝奪" 民法440是住樣嗎? 倒欠2個月喔而且德國還有有規定有遲交租地紀錄後, 如果再度遲交,屋主就可終止. 同時, 信用紀錄會加上這個紀錄.日本的保證人制度, 歐美的信用紀錄, 韓國的全租屋,要不要都來參考一下? 租屋審核門檻比台灣高多了, 台灣缺乏這種徵信制度, 還要玩倒欠兩個月, 訴訟期又長前陣子什麼租屋專法說減免調解費是吧? 是調解費的問題嗎? 整個還屋(對, 不是欠租, 是還屋)拖得又臭又長歐美怎麼樣不要學半套,挑有利的講好嗎?
「有準時交租,幾乎就不會剝奪居住權。」光這點實施出來,台灣的房東就叫苦連天了。沒錯,你稍微進入狀況一點了。他們對房客的篩選是比較嚴格,那是因為在相關法令下,他們機會只有一次機會可以選房客。台灣要換掉不滿意的房客,只要忍耐到合約走完就好了。或隨便找個藉口,頂多付一個月違約金,還已經算非常負責的,因為大部分是直接把房客逼走,房客能把押金全數拿回都謝天謝地了。房客換掉後,你要漲租金限制是很小的,政府更不可能用刑法來威嚇你。你覺得押金拿二個月不過癮,可以漲房租!要繳稅,可以漲房租!德國能讓你這樣玩?你覺得德國有篩選房客的制度,房東好當,你確定嗎?你要跟我說德國的篩選房客制度,我就跟你說呀,整套抄過來,你大概是在那邊更委屈,更自憐自艾吧!因為他們不但同樣有欠租的緩衝期,而且把你們房東慣用的解套手段堵得更死只說有利那是你的行為,連我一開始說房東不願意公證,是想逃避包括稅務、消防在內的種種責任,都避重就輕不敢承認了。統計數據是九成房東都沒繳稅啦!法律要求的責任都沒負,談什麼保護不夠?房東保護已經很多了啦,而且有因為那九成沒繳稅就剝奪他們的保護嗎?那邊沒一碼歸一碼了?還什麼減免調解費你也在不爽,減免是有叫你房東出逆?還是那句啦,不要講什麼法律傾斜,你自己想法在傾斜啦!
為什麼房東要叫苦連天? 房東沒事喜歡收回房子, 造成中間有空租期? 房客有"準時"繳交房租, "幾乎"不會被剝奪
http://www.epochtimes.com/b5/10/8/17/n2997467.htm事實上房東也只有要收回自住, 買賣, 還有碰到不好的房客才會請走. 上面也解釋了什麼叫"準時" 不是有繳就好, 更況況民法440是保障住到扣完押金2個月.如果限制漲租是3年可以漲15~20%, 以台灣的租金水平來講, 根本不需要為了漲租金不租給原來的租客.台灣規定的是不定期租約要漲房租必須要上法院議定.押金的問題, 我GOOGLE一下發現很多國家法令並不要求退租當場退還,
https://tinyurl.com/yb4ufzhw 英國30天
http://www.epochtimes.com/b5/10/7/26/n2976909.htm德國最多可延到9個月. 台灣有這樣對房東的法條, 再來說好有利吧你什麼時候說過消防問題了? 我搜尋這篇文章 "消防"你的推文才第一次出現好嗎?你以為國外沒有方法可以破解嗎? 雖然說有規定租金漲幅但大範圍翻修可調整租金, 例如給外牆增加隔熱層, 就英國大火那個隔熱外牆, 這樣就可以漲租了, 懂嗎?不合理的法律, 只會讓人想要對抗. 你有注意到催媽媽那篇說有找內政部的人一起來參與討論嗎? 結果今年的關於租賃糾紛的還是只有減免調解費. 你是房客, 你的押金被扣住, 你想要盡快拿回, 你會希望有更快更有效率(調解不具強制力, 可不出席)的方式, 還是跟你講, 解調解費有減免了, 我們有努力在解決糾紛曠世費時的問題另外我剛查了一下, 德國的住宅租賃很多是不定期, 定期當然契約期滿也可以結束, 和台灣一樣.
https://tinyurl.com/m8zzdlr 以為德國就不會被趕還跟政府租的咧"政府也有保障房東,要求房客必須忍受房東在施工、裝裝潢時產生的灰塵或噪音,不得因此要求減租。"台灣法律連基本的準時交租, 不得拖欠都無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