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長久潛水,
但今天在租屋給合租房客出現了問題,
希望各位能加以指點。
角色: 甲(房東) A(房客1、退租者) 其餘兩位B、C
客體: 一屋租金15000,ABC自己內部約定說每月各付5000(各自付錢契約書上沒寫),
為共同承租人(寫在同一本契約書),
租期三年,預收了兩個月押金30000。
事實: 約在一年內都正常屢行,接下來A就跟BC鬧翻了。
A躲起來不願跟BC談判,但因為房東甲是個老好人,
A、BC都只能指望房東出面幫大家調停。
最後甲出面促成A、BC和解,寫了個和解書,
(甲掛名見證人,非調解任一方,事由有寫處理A違約的事實)
BC敲了A一小筆錢當分手費,
就放了A走了。
之後房東甲給了剩下的BC兩個選項:
(1)房租維持原本15000(還沒談減價),由BC二人負擔一起把三年合約走完。
(2)視同ABC共同違約,契約中止,押金沒收,雙方再談合約。
沒想到BC竟然說:
(1)合約效力仍然存在。
(2)不僅於此,還說有法律規定房東有義務要幫BC找到合租的分母,
所以他們只想維持原本的各付5000,沒義務平攤A退出的租金。
問題: (1)ABC是不是屬共同承租人? A違約退出是不是也代表BC也違約?
(2)BC要房東找頂替的合租人,這一點到底有無法律依據?
(3)如果BC一直只付5000,而不願意付到全額7500,
積欠到何時、多少錢?房東才有權中止契約?
(4)中止契約後,
對於死賴著不走的房客,趕走的法律程序大概是怎麼操作呢?
問題冗長,大家閱讀至此,感激不盡,
希望可以從板上高人的回應中得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