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外地工作,當初分發到報到之間這段時間只有短短一星期,匆匆看了幾間房之後選
定一間入住,簽約一年,房租一月6500依次半年繳,簽約時就繳了兩個月押金+6個月租
金,實際開始上班時,同事介紹下得知有租金更低廉生活機能更好的房間供出租,看過
之後也頗心動
但是問題來了,如果我想要提前解約,押金兩個月應該是要不回來,但剩下已繳的3456月
分的租金,我可以要求向房東退還嗎?
契約裡面有這麼一條:
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
權利金
意思是我剩下幾個月的房租都拿不回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