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公認很保障租客權益的崔媽媽基金會裡面對於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的敘述。
簡單來說。
勾選【不得提前終止租約】
房東要保證房客住滿一年。不得提前終止租約(包含需自用)
而房客有義務住滿一年。也有義務付滿一年份的租金。
勾選【得提前終止租約】
房客提前解約並有照約定提前一個月通知。房客僅需要支付一個月違約金及當月租金。
而房客提前解約且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則房東可以要求支付一個月違約金以及未提前通知
的損害賠償。總共兩個月的租金總金額。(違約金一個月。未提前告知的租金損害賠償一
個月)
所以下面推文不用吵了。看看這篇文章吧。
http://www2.tmm.org.tw/pub/rent_041.htm
然而,如果雙方租約沒有約定「房客得提前終止租約(或一般所稱之「解約」)」條款時
,房客可以提前終止嗎?在法律上,「定期租約」,對房客、房東而言,是權利也是義務
;「定期」,對雙方來說都是保障。以「租期1年的定期租約」來說,房客有權利住滿1年
,房東則有義務提供房屋讓房客住滿1年(即不可另租他人,或違約趕人)。另一方面,
===============================
房東在這1年期間,有權利收取這1年的租金(房客不可以違約拒絕付租);房客原則上在
1年租約存續期間,有義務支付這1年的租金。
===============================
可以參考一般有約定的情形:依一般最常見的書店版租約、或崔媽媽版租約的「房客得提
前終止」條款。房客如欲提前終止時,依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一般應提前1個月通知
房東,房東依約可以請求房客於終止時給付1個月的租金以為賠償(或補償)。例如:原
訂租期為96年1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房客如因故希望住到96年7月31日就好,房客
應於6月30日前通知房東提前終止的事由,當然7月份的房租房客仍應依約給付,且應於7
月31日搬家前,依照契約約定再多給付房東1個月的租金作為賠償(或由房東於押金中抵
扣1個月)。
然而,有時候房客因為實在多住一天都受不了了,要求隔天就要搬家等等。這時候,
=================================
因為房客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提前1個月通知房東,房東可以請求房客支付當月的租金損失
;另外,依租約約定再多給付1個月租金給房東。因此,在這種房客臨時表示馬上要搬家
的情況下,房東說要扣抵2個月押金(或說2個月押金要沒沒收云云),基本上並沒有錯。
================================
※ 引述《EZX (鳥頭)》之銘言:
: 各位先進大家好
: 是這樣的
: 家人在外租屋
: 因為鄰居太吵
: 生活品質太低
: 幾乎每天都被吵
: 這件事有跟房東講
: 然後有跟房東協調,在預定的一個月前跟房東告知
: 房東願意退還剩下未租的月租金
: 但是不願意退還押金
: 提前終止租約項次如下圖
: https://imgur.com/a/0RFhL
: 請問這樣押金在程序上是要得回來的嗎??
: 希望版友幫忙解答
: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