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大家好
我有遇到幾個問題,
在問周遭朋友以及上網找資料的情況下預計這樣解決,
想請問大家的想法、我這樣做有無改盡的地方;
1.現況:
(1)房客遲繳2個月的房租(一個月房租是14500元)、在4/1臨時通知我要搬走(理由是欠債
;是用賴的文字以及手機電話通知我)
(還算有良心沒有直接消失??)
(後續我有在電話中確認她們要提前搬走、解除合約、房屋內剩下的東西給我處理,有
電話錄音)。
(2)除了兩個月的房租之外,我4/2打電話去當地的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
水費欠了818元(沒問到是哪一期)、電費欠了7460元(1/1~3/13),
兩者按天數算到3/31合計約10345元。 (且水費電費多次未繳,同一期的帳單都要我一
再的催促才繳) (不知道是真的有困難還是惡意不繳)
(3)合約未滿、臨時搬走,按合約應該多繳一個月的房租當罰金。
(4)因為第一年常常遲繳房租、且一拖再拖時常找不到人,所以第二年的合約有加註房租
遲繳一天要多罰200元當違約金,1月、2月至4/1為止的違約金約16400元。
(5)臨時搬走,我要假日找人去打掃家里(我本身住新北、房子在桃園大溪)、還要平日請
假(被扣薪)去戶政事務所把他們的戶籍遷出來,大約費用是15900元。
(租屋是透天四層樓、之前去帶廠商去維修漏水有看到房子垃圾都沒清髒亂、很多雜物
,預計共4個人打掃一天+來回車錢。)
2.我想的做法及疑問;
(1)查過網路資料以及當初租約內容,解除租約可用"電話、簡訊、文字"告知;
所以應該可以當作已經正常解約,請問這樣理解對嗎?
(且積欠的費用(租金、違約金、電費水費)高達55745元,約為3.848個月房租)
(打掃房屋的費用我是自己跟朋友一起打掃,用時薪下去算,這樣要怎麼舉証打掃費用??)
(2)因為他們走的臨時,房子的鑰使、磁卡都沒歸還,這部分如果我有心想要追討,是不
是可以用竊盜或是侵占的名義到警局做備案呢?
(3)當時簽租約的時候沒有經過公證;所以如果我想依約拿回租客積欠的費用,是不是只
能走 寄存證信函=>到法院進行民事訴訟=>順利求償
請問流程大約要兩三年之久嗎?
(但地址不知道要寄到哪。他們因為要領原住民補助,
所以身分正地址已經遷到租屋的地址了)
(第一次簽約的時候有別的地址,但應該也是上一個租屋的地址)
(3)如果自認倒楣算了,趕快整理房子給下一個租客,要進房屋做打掃整理,
還須要請警察、里長陪同、全程錄影嗎?
租給下一個房客或是將房屋賣出後,我還是可以依據租約跟這個欠租的租客追討金額
嗎? 是不是除了法院之外,房東也沒有其他公權力單位可以依靠?
3.心得:
房東在租屋這一塊很劣勢,房東要等房客積欠到4個月的房租金額才可以強制要請他們搬
走,
如果房客積欠了4個月租金又偷跑,到時後發現房屋內很多要修復 清潔的部分,都要房東
自己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