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爬文 但是不太懂 來請教版上的鄉民
車位轉租 是否算違約
租賃範圍:租了一戶公寓+汽車位
房東堅持要連同車位一起出租(但是我目前不需要)
照合約內容 第七條 使用房屋之限制
本房屋係供居住使用,非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住戶規約,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出租人勾選不同意 承租人將本房屋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前項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承租人應提示出租人同意轉租之證明文件。
想詢問這樣的條款
如果我想轉租車位給別人 是要經過房東同意嗎?
條款有特別說明是"房屋",並沒有說車位不能轉租,可以這樣解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