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x600 (Dave)
2018-08-16 11:27:25請問從事法務,或租賃產業的版友:
房東若想要自己擬定符合雙方訴求的合約,請問可以完全自己設計,甚至衝突到傳統合約、
甚至民法的規定也沒關係嗎?是否只要兩方都簽字了,就一定要照合約走不可事後反悔拿民
法來耍賴?
舉例:
1:
傳統租賃合約或民法上,會是「房屋稅由房東支付」,但也許種種原因兩方協議由房客支付
,可否合約改成由房客支付?這樣是否就無法律問題(畢竟兩方都同意),即使未來房客耍賴
不繳,房東也有追繳權利?而不會房客一句「但法律就是房東繳啊所以合約根本無效」之類
2:
民法規定契約審閱期為最少3日,但如果房客非常喜歡這個房子,現場談清楚就急著要求簽
約,房東多加一條類似「簽約即代表已充份審閱」之類的標注是否就無問題?租客如果未來
想耍賴「當初沒給他三天所以沒看清楚合約,合約不成立」之類,是否是無效的訴求?
3:
兩方簽約或溝通過程,一定要有第三方公證人嗎?錄音錄影、對話紀錄等…是否就有足夠公
證力了?
總之,任何大小事,只要有白紙黑字寫好寫清楚,兩方溝通好,簽名,是否就有絕對的法律
效力了?
謝謝指導
作者:
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
2018-08-16 12:08:00法律規定不可以作的 雙方同意也是不行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08-16 13:44:002的部分,沒給審閱期間,契約不會無效,是依消保法11-1
認真的把租賃專法看一次, 在想想看他有強制你用契約還是契約要符合那些條件就可以. 真的認真看完在確定必須遵守那些, 遵守的理由是根據哪幾條, 這樣你會比較清楚. 不要只看新聞,那太簡略了.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08-16 13:49:00第2項規定,承租方可以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不構成契約內容,不過如果是他所瞭解的事項,沒有顯失公平,不能主張該條款無效。承租的人有權拋棄契約審閱期,出租方可以在簽訂契約之前,主動告知有審閱期,然後依照實際需要,在契約上加註放棄審閱期間權利等等文字,由承租人簽名蓋章但你不能預先在契約上面擬定放棄審閱期間,而且也不能沒有告知承租方有審閱期間的規定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08-16 14:16:00不用照它的格式。但是要遵守它的規範
作者:
skylin (自由翱翔)
2018-08-16 16:07:00沒有必要挑戰法律規範的事,避免爭議,最好你就直接把房屋稅等等,想要房客負擔的金額攤平在房租裡面,不是更好嗎?倒是一些合約內容因租客有各式各樣沒規範到的,可以額外加註,比如說租客是合租,如有臨時其中一人提前解約,那要如何如何規範,寫清楚雙方同意簽名畫押,才是對的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8-16 21:42:00不得記載的部分,寫了小心被罰錢
房屋稅等成本直接算在租金裡的,為何房東想挖洞自己跳,挑戰法律條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