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從事法務,或租賃產業的版友:
房東若想要自己擬定符合雙方訴求的合約,請問可以完全自己設計,甚至衝突到傳統合約、
甚至民法的規定也沒關係嗎?是否只要兩方都簽字了,就一定要照合約走不可事後反悔拿民
法來耍賴?
舉例:
1:
傳統租賃合約或民法上,會是「房屋稅由房東支付」,但也許種種原因兩方協議由房客支付
,可否合約改成由房客支付?這樣是否就無法律問題(畢竟兩方都同意),即使未來房客耍賴
不繳,房東也有追繳權利?而不會房客一句「但法律就是房東繳啊所以合約根本無效」之類
2:
民法規定契約審閱期為最少3日,但如果房客非常喜歡這個房子,現場談清楚就急著要求簽
約,房東多加一條類似「簽約即代表已充份審閱」之類的標注是否就無問題?租客如果未來
想耍賴「當初沒給他三天所以沒看清楚合約,合約不成立」之類,是否是無效的訴求?
3:
兩方簽約或溝通過程,一定要有第三方公證人嗎?錄音錄影、對話紀錄等…是否就有足夠公
證力了?
總之,任何大小事,只要有白紙黑字寫好寫清楚,兩方溝通好,簽名,是否就有絕對的法律
效力了?
謝謝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