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上班的關係,所以解約的當天是由我女朋友跟房東解約
1/5號當天房東收回了鑰匙跟合約,但說沒有帶錢在身上,所以要過幾天才能還押金
但現在只要傳訊息問房東有關押金的事都會被已讀,只傳了上個月的水電費說要從押
金裡扣除,請問版上各位大大現在該怎麼處理才好?
另外,當初簽訂合約時,房東有在契約裡寫若要退租需在三個月前告知,否則要扣除
一個月的押金作為賠償,但我們住了一段時間後完全忘了這條規定,但有在大概一個半月
前告知要退租,請問這樣押金是不是就拿不回來了?
麻煩版上各位大大幫小弟解惑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