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OOI (好冷)》之銘言:
: 租屋處是套房,屬於隔成多個套房的公寓
: 房東在合約到期前15天
^^^^^^^^^^ 時間點是重點
: 告知我房屋要收回給親戚住
: (我認為租約到期後為不定契約,所以沒有特別說要簽約,房東也沒有詢問)
民法451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契約到期後、你繼續住、繼續付錢、房東也收下錢並沒表示反對
以上通通滿足才會變成不定期契約
你的狀況是....都還沒到期房東就已經表示反對了
: 但是我主張需在1個月前告知
: 所以房東表示
: 那就告知此事後一個月搬離。
房東退讓給你多住半個月
但這是你們最新的約定
你就只能住到那時候
: 我懷疑房東其實是想要租給別人(租約期間我會反應鄰居問題,但都沒有得到適當解決,可能因此覺得我很麻煩)
: 結果證實,確實在搬離且退租完成後,又po租屋網招租。
房東要租給誰並不關你的事
不是你要付錢、房東就得租給你
我猜房東大概不想繼續租給你吧
: 想請問的問題如下:
: 1.定型契約到期是可以直接要求房客離開的嗎?還是也會受到至少一個月前告知的限制?
合約到期本來就該搬了,為什麼你覺得你可以繼續住?
: 2.房東這樣收回轉租的行為,是否違法?(法律規定除非收回自用,否則不能趕房客?)
沒有違法
而且房東不是轉租,他只是重新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