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房東] 菜鳥房東問帶看,選房客,熱水器,租約等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20-03-28 20:04:35
※ 引述《Gracybaby (忘記背後努力面前)》之銘言:
: 只有過一次出租經驗,
: 房客已在二月搬走,目前房子刊登中。
: 但因為之前經驗值還是不夠,
: 這次又面臨要重新出租和找房客想再來請教各位大大。
: 1.帶看的問題
: 因為我只有周日或平日晚上才有空,
: (其實平日也很吃緊,還有小孩要顧)
: 所以幾乎只剩周日OK,
: 但,來看屋的人算多(?)吧,
: 周日和我約看屋的人幾乎都選十點來,
: 已經有三組了,
: 這要怎麼辦?上一次是沒經驗讓全部的人都進來,自己看,
: 其實就空屋沒什麼好解釋,
: 但是還是該回答就好好回答了。
: 這次三組人我要怎麼分開呢?還是一樣讓他們各自慢慢看,
: 有問題再問我?
: 會不會太不禮貌,但我想大家應該也都趕時間吧(?)
不要這樣喔, 一組隔開15-20分鐘比較好
我的時間都是隔開的, 但有時看屋者遲到或早到, 人還是會撞在一起
我有跟下一組說要不要一起看, 他們都表示要等上一組看完,
直接跟對方說該時間有人約看, 請他提早或延後,
如果你的房子很熱門, 有的人會特地擠出時間提早看,
免得約晚了, 連看都沒機會了
: 2.熱水器提供
: 因為是空屋,其實之前的房客幾乎都是要找空屋,
: 但昨天有兩組人來看過後,希望有提供熱水器,
: 我想問,如果,有人想要有熱水器,那我該怎麼分擔購買的錢?
: 一人一半?然後添購?這樣OK嗎?一般都是怎麼算呢?
雖然是空屋一般還是希望有熱水器, 窗簾
有廚房的話還會希望有抽油煙機和瓦斯爐具
如果是長住型給對方自己也可以
熱水器這種東西水太小不夠熱都會一直找房東
雖然是沒多少錢, 可是一直要處理這類問題也蠻煩人的....
我是那種漏水, 機器不運作真的故障再來找我的房東
沒電池, 換燈泡, 換蓮蓬頭軟管, 紗窗網,
小問題排除, 我覺得是房客自己要有能力處理的
: 3.租約的部分,
: 可以寫說一些罰則在裡面嗎?
: 比方說,弄壞什麼要賠多少之類的,
: 大家都怎麼寫這種條款呢?
: 因為前一個房客把電燈開關弄壞,但不知道要怎麼要求理賠
新的東西你可以把單據留著.
房客有的人損, 第一手設備還不願全賠, 還要扣折舊咧....
有的損害很難界定人損與否, 通常就房東自己吞
房客最常說: 我就正常使用啊
每個人的"正常"差很多喔....
房東你也不知道房客怎麼使用, 所以你附的東西
通常就要有要修和要補上的準備了
: 4.房客的選擇
: 前面有些文章有寫到該怎麼選,
: 因為之前租客都很單純,
: 雖然前一個租客都不整理房子,還有些東西被弄壞,
: 但租金都準時繳.
: 現在要重新找房客,我想問,有什麼注意點可以觀察的,
: 我有請承租者提供名片
: 但我不曉得這有沒有很重要,畢竟失不失業也不是自己能決定的。
: 租約上要怎麼要求,沒繳租金的罰則條款呢?
: 以上,不好意思,有點菜。
: 若有相關經驗請儘量提供。還望不吝指教,謝謝。
我的契約上有寫, 印象中是超過3天, 第四天開始罰300,
之後每一天加罰50的樣子, 這樣欠2個月也不過3000多
重點是我不喜歡催租, 如果說要罰錢, 會繳租的人就會注意時間,
比較會收起那種愛啥時繳隨他的態度,
不繳租的租屋蟑螂根本也沒打算給你房租就沒啥用,
只是提早讓他欠你超過兩個月, 法律上可以解除租約而已
這是台北市府當房東的契約(商用)
https://tinyurl.com/vanhymm
網路上還可以找到很多類似的, 都有遲交租, 遲點交, 違約的罰則
說啥房東罰錢暴利的, 應該叫他去看公家的租賃契約
失業不是承租者能決定的, 但付不出房租就搬走他可以辦到吧
房東最討厭的是不付租又不搬走或者是破壞的那種咖
作者: Gracybaby (單薪家庭讓人很擔心)   2020-03-28 20:50:00
謝謝大大的解說,我想我懂了,大概了解該怎麼做了。感謝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20-03-29 00:52:00
東西怕壞,記得提醒房客照"廠商建議的使用方式"使用失業不是承租者可以決定的,但那關房東屁事交不出房租就死回老家去很難?
作者: corlachang (可樂)   2020-03-29 08:52:00
看了台北市的租賃契約,乙方解約,押金不退,還得提前三個月通知,一堆罰則扣押金,扣掉還得補齊押金,不然就法院見。房子裡頭全都乙方自行修繕。內政部範本其實也是有模糊空間讓甲乙方協商,不攏才上法院,這契約差不多都寫死了,而且都是保障甲方利益。以前看過公司租一樓兩間房當辦公室的租約,也只是書局範本,公司提前解約四個月,房東也沒扣押金,後來還打來台北說沒整理乾淨,抱怨完不了了之(這實話....)嘶,租房子原來還可以這樣搞,漲姿勢了。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20-03-29 15:11:00
這是商用的,租賃管理條例管不了。租賃範本在解約其實規定的很不好,只有"同意解約,一個月前通知不扣押金"和"不同意解約"兩個選擇。我這次去公證租約,勾不同意,公證人對房客表示,那代表要履約到完,但又有說付相當賠償即可,房客最多兩個月押金不要。 又不是商用的,真的有訴訟的價值,住宅租賃這塊打官司真的實際利益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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