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ihcen824 (shinnylin)
2020-10-04 22:27:26因為公司提前告知在年底結束營業
所以我打算返鄉找工作
想問一下如果房子都是跟二房東租
平常通知繳電費維修都是二房東
1.在租約上也是二房東代簽(簽房東名字)
但是他都有在簽名後面蓋房東的印章
每一頁租約都有蓋騎縫章
是不是有代表什麼意義?
2.我的租約在今年五月已經到期沒有再重簽
是不是代表屬於不定期租賃契約
可隨時提前終止?(當然我還是會提前一個月啦)
(在正式租約上是說要扣一個月押金)
另外當初在簽約時,二房東有另外給了一張A4紙寫一些生活公約,要我簽名蓋章,但是他不准我拍照留存,我也忘記內容
3.「假設」他在那張紙上寫了不得提前終止契約否則扣兩個月押金,這樣算數嗎?
如果之後有法律糾紛,有免費可以問的法扶單位嗎?是可以打1950消費保護協會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