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房東合約書是寫租約到108年的10月,因房東不住在附近,後續續約就沒有再簽訂合
約,但我都有持續一直繳納房租。
9月中意外得知明年年底租屋處就要都更(早已在8年前開始談),先詢問房東,但房東回
覆不知情,清楚後會跟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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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一直到10/01,房東才回覆屬實,我在10/02也有說明會開始找房子,如果有找到會提
前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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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有找到合適房子,今日通知房東,房東說押金不退,因為我是10/2通知,不滿1個月
,所以押金不退還。
因為他後續也無法再租人。
我的想法是,我早在9月中已經詢問,因為房東自己搞不清楚狀況才拖延我的預告期,而
且後續不能承租也不是我的問題,是因為要都更。
這樣不退還押金,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