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我剛搬進新的租屋處,這邊有共用廚房可以用,廚房內有現成的爐具跟鍋碗
瓢盆,因為當初房東有跟我講說有些廚具是他帶來的,所以我使用了鍋子以及電磁爐(這邊
先說沒有跟房東進一步確認廚具歸屬問題是我的錯)
之後其他住客才跑來說是她的東西,她想要我賠償鍋子的錢,因為她不會再使用那個鍋子了
,我這邊是可以接受賠償的,因為一開始的確是我的錯
她跟我報699元,她說那個鍋子她剛買,而且沒有使用過,但是我實際跟她要了發票後才發
現鍋子本身是499元,而且是三月買的,跟她說的剛買有一點差距,我這邊也沒有辦法確認
她是否真的沒用過這個鍋子
請問這樣我這樣還要照原價賠償她嗎?還是應該打個折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