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rens88 (Arens)》之銘言:
: ※ 引述《jameskof ()》之銘言:
: : 標題: [問題] 房屋繼承轉賣
: : 時間: Sun Oct 12 00:13:36 2014
: : 因為家人過世由三兄弟繼承房子
: : 但我持有的份想轉賣給其中一方
: : 過完戶後即進行轉賣請問會有土地增值稅問題嗎?
: : 我的名下有其他土地有奢侈稅的問題嗎?(時間為同一年)
: : 具體的作法怎麼做才能省下稅務的問題?
: : 謝謝
: : 推 adey40: 不如直接拿錢,放棄你的繼承份額就好? 10/12 13:15
: : 推 Daniel1215: 繼承取得房地再移轉沒有奢侈稅問題 10/12 21:56
: : → jameskof: 不過家人沒有現金全給我,想要用貸款的,怎麼做才好? 10/12 22:20
: 最近財政部核釋「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
: 作為房屋的成本」,不知道繼承的時價是否也會被認定為出售房屋之成本?
參照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
得額。
我的想法是倘若繼承人報繳完遺產稅後,日後處分該筆房屋卻無相對應之成本可資扣除
,似有違反所得稅法有所得才須課稅之精神。
贈與稅也是如此,無償受贈之情況下如已由受贈人負擔贈與稅,出售該受贈房屋時,該
項財產之時價(贈與稅之稅基)自應得做為成本減除,否則將有重複課稅之問題。
故房屋於受贈時之時價(房屋評定現值),允有主張為交易成本而應予以減除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