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在報稅的時候,
因為我母親形式上沒有收入
所以我就申報扶養我母親 來減少賦稅
但是在前陣子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
原因是因為我母親有交易所得(買賣房子)
所以國稅局認列我母親有20多萬元的收入
也就是比我扶養我母親 所得扣除之8萬2,000元還多
這種情形我是否可以直接向國稅局申請更正 減少當初扶養我母親的選擇
第二個問題是 (有人更正減少扶養 就有人要增列扶養嗎?)
我如果向國稅局申請更正 那我父親需要同時增列申報扶養我母親嗎?
因為我父親形式上的所得也低於應繳稅額 所以沒有在報稅
如果我父親增列我母親為扶養人的話 那他這樣是不是就要申報所得
(我的稅率為12% 我父親得所得收入嘉尚我母親的交易收入應該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