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稅法常見稅剔案例,不予稅前扣除費用或者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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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台灣事務所查核稅報,重點任務大概有幾項:扣繳及申報調節表、永久
性差異(稅剔)及暫時性差異(財稅差調整)、所得稅申報,可惜現在離開
事務所,功夫生疏過時了,不然也想寫寫文章分享。不過話說回來,沒有逃
離事務所,哪有閒情逸志寫文章。總之,我現在每年都有大陸稅務會計師查
核,流年不好的話,還要寫「情況說明」給稅局(台灣應該是叫稅局調卷)
。以下,想分享幾項常見的稅剔項目:
1.用於集體福利的電費燃氣費,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例如食堂伙食費、宿舍照明電費等。進項抵扣銷項,銷項是出售產品的收入
稅額,進項是為製造產品或勞務的支出稅額,兩者應當能夠配合,集體福利
支出的這些進項稅額,可能是和收銷項稅額不具備直接攸關性,所以必須轉
出,不得抵扣。
法規參考: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
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雇主責任險、意外險、團體險等商業性人身險,不予稅前扣除。
保費有高有低,取決於理賠範圍和損失賠償比率,企業終竟要多少,其實沒
有客觀標準,太少,對於雇主員工的保障不夠,太多,不但提高企業負擔、
同時也會減少政府稅收,所以稅法乾脆規定,以國家制定的強制社保作為基
準,衡量企業保險支出是否過高。
法規參考: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
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
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3.廠房電梯安裝、維修、中央空調等,凡建築物附屬設施的稅額不能抵扣。
這些應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搭配前兩項來看,不能抵扣,一方面是和收入
沒有必然攸關性,意思是沒有這筆支出,仍然可以產生收入,另一方面,裝
修金額同樣較無客觀性,因此乾脆不能抵扣,這裡要注意,進項稅額無法抵
扣,但是費用還是稅前扣除的(認列)。
法規參考: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
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
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
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4.職工福利費及業務招待費支出限額扣除。
本來企業費用支出,必須與業務經營有關,否則不得扣除,此為企業所得稅
基本原則,然而有些費用,雖然不是業務經營的必然支出,卻有可能間接增
加收入,例如企業的職工福利優渥,不但能有效在職員工向心力、在招聘上
也更能吸引優秀人才,又例如拉攏客戶的業務招待費,不一定能拉到訂單,
但是有,總是比沒有強。
針對上述灰色地帶的費用支出,稅法的態度是可以認,但不能太超過,必須
有個上限,和台灣的限額規定相同,具體限額請參閱下述。
法規參考: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
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
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
入的5‰。
5.發放現金給員工,未申報扣繳所得稅,不予稅前扣除。
值班津貼、業績分紅、留守紅包等,有時候企業會以現金形式發放,這個仍
然是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因為不是例行薪資,可能會漏掉申報扣繳所得稅
。有兩個補救措施,其一,補申報員工個人所得稅,依規定扣繳;其二,現
金支出企業自行吸收,不予稅前扣除,也就是,稅局當沒這回事。
法規參考: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
資、薪、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
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以上大陸稅法常見稅務剔除案例,不予稅前扣除費用或者進項稅額轉出,謹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