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之繼承人,對其餘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連帶繳納責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
2人以上時,得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其部分之遺產稅,並於完成繳納後向國稅局申請
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但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
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無法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亦不得辦理遺產分
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所進一步說明,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
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因此繼承人間若有嫌隙,縱部分繼承人已按應繼分分
單繳稅,但所有繼承人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共同負納稅義務;亦即其餘未分單之
稅款如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未繳納,國稅局即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全部繼
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將其餘欠繳稅款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
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余青樺,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4)
http://www.ntbc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11/5102808188741800020
※ 引述《leochang (leo)》之銘言:
: 親戚往生,有子女三人
: 其中一子不肖,敗家又負債
: 不願意繳納遺產稅
: 其餘兩子女想先繳納
: 便依據法定應繼份
: 申請分單
: OK~~~國稅局准了
: 可是公文卻寫:
: 好~~我給你分單
: 但是不肖子未來若不繳遺產稅
: 你也休想逃跑
: 我還是會找你討債!
: 靠...那請問分單的意義在哪裡啊?
: 乾脆跟不肖子一起擺爛好了...
: 難道繼承人中有窮鬼的時候
: 有錢的繼承人只能自認倒楣嗎?